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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選公招不應限制非全日制學校畢業生報考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1日 03: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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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四川省公開選拔縣(處)級領導幹部,其中包括了成都市提供的64個職位。在有關報考人員的學歷要求上,省上是“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即可,而成都市則要求“全日制本科學歷以上”(正科級報考副處級),加碼不可謂不大——既要是本科又要是全日制。

  限制非全日制學校畢業生報考至少涉嫌“學歷歧視”和藐視有關法律法規。

  首先,非全日制學校畢業生(即“五大生”)持有的也是國家承認學歷的文憑,不應受到“學歷歧視”。根據有關規定,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成人高等學校、民辦學歷學校所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予以承認;通過自學考試、由國務院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在黨校、成人高校、軍事院校設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讀的學生所取得的畢業證書,學歷文憑考試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普通高等學校以遠程教育形式舉辦的高等學歷教育所頒發的畢業證書,以及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所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同樣予以承認。況且,“學歷”不等於“能力”也是常識,只要在統一的公選公招考試中名列前茅,就不應被排除在錄用之外。

  其次,參加公選公招考試也是非全日制學校畢業生的基本權利,不應受到“無故剝奪”。《教育法》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條例》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享有同等待遇”;《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規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是:“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也指出:“把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作為衡量人才的主要標準,不唯學歷、不唯職稱、不唯資歷、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選人才”。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法規在學歷(文憑)層次上對公民權利給予了不同的或者不平等的劃分。

  作為省會城市特別是特大中心城市的成都市或許不無驕傲地自認有理由比省內其他城市的要求更高一些,但政府行為,斷不能把自身置於人文常識和法律法規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