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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年罰款”其實就是變相“保護費”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9日 02: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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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西樂平部分司機反映稱該市交警執行罰款包季、包年制。車主只要交1900元可保一個季度不罰款,交8000元就能保證一年不罰款。當地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回應稱40元的罰款處罰不到位,處罰力度不到位,預交罰款目的是減少當場罰款的頻率。(8月17日《中國廣播網》)

  交警的職責是“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查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對違章的司機罰款是維護交通安全的手段,而不是交警執法的目的。而“包年罰款”則把管理變成了赤裸裸的收費,實際上是在縱容司機違章。這種以傷害公共利益為代價,讓違章司機“花錢免災”的作法是一種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貪污賄賂罪,“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警收錢,讓司機買到了任意違章的權利,這顯然是“國家機關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相關責任人應該受到處理。

  汽車超載等違章現象是交通安全治理的老大難問題,這涉及到運輸成本等多方面的原因,一時難以根治。正因如此,在很多地方有一些手眼通天者建立所謂的“車隊”,通過向交警行賄等形式求得保護。司機只要加入這些人的“車隊”,按時交納一定的費用,就可以不受交警懲罰,形成上了事實上的“保護費”,這已經成了運輸行業的“潛規則”。這種黑社會性質的“車隊”組織者,和警察內部人員相勾結,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也造成了某些執法人員的腐敗。

  樂平交警“包年罰款”的作法,其實和某些“車隊”收的“保護費”如出一轍。交警收倆錢就允許違章,是對司機違章行為的變相鼓勵,無異於在培養馬路殺手。該市交警把自己“降格”為收“保護費”的黑社會,把手中的權力變現,已經失去了“維護交通秩序”的基本功能。有關部門應該採取果斷措施,制止這種行為,並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