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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舟曲災區捐贈法律問題:強行代扣工資捐贈違法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7日 02: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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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甘肅舟曲發生特大泥石流

  向舟曲捐贈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2010年8月7日夜至8日淩晨,甘肅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縣突發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社會各界奉獻愛心,紛紛伸出了援助之手,捐贈自然成了援助的重中之重。那麼捐贈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捐贈不可撤銷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産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也規定:“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産轉移給救災捐贈受贈人。對不能按時履約的,應當及時向救災捐贈受贈人説明情況,簽訂補充履約協議。救災捐贈受贈人有權依法向協議捐贈人追要捐贈款物,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説明。”

  基於救災的目的,已承諾捐贈的,即使未實際履行,贈與人同樣不得反悔,受贈人也有權要求贈與人交付。除非贈與人具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情形,即:“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産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這就要求捐贈者應量力而行,不能僅憑一時衝動。

  哪些部門可以接受捐贈

  《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這些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接受捐款的來源、走向,都有著專門的審計監督,而由某些個人和單位臨時性組織和發起的捐贈行為,則因缺乏審計監督機制,可能演變為借捐贈行騙。故向災區捐贈時,最好直接向民政部門、中國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等國家機關和合法公益性團體捐贈。

  強行代扣工資捐贈違法

  一方面,《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規定:“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即捐款的方式和數額,必須是職工自願,由職工自行決定。只有經其書面同意,單位才可以從工資中扣發一定金額作為捐款。

  另一方面,根據《勞動法》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工資的情形僅僅限于:(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未經勞動者同意的捐贈並不在代扣代繳之列。

  捐款能否減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的部分則不能扣除。

  但捐款必須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如紅十字會、慈善機構、民政局等)進行捐贈,且必須依法取得專用的捐贈票據。

  利用捐贈詐騙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兩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