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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能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4日 1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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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8月,河北籍的農民工李更喜,在北京一家公司打工時因病住院急需支付醫療費20000元,對於外出打工的他根本無力承擔鉅額費用,匆忙從老家趕來的姐姐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到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向律師諮詢,援助律師建議她去找李更喜的老闆,老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支付李更喜的醫療費。李更喜並不是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的傷,為何老闆也要支付醫療費呢?的確,許多人只知達到退休年齡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發生工傷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不清楚什麼是醫療保險,不清楚哪些人可以享受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是指為保護企業職工的健康,對其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法律規定享受醫藥費用補助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也就是説,1995年生效的《勞動法》就對職工在患病、負傷時依法享受醫療保險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徵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基本醫療保險要求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這是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參加醫療保險不僅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農民工與城鎮職工一樣都是勞動者,同樣應當依法履行參加醫療保險的義務,當然也有依法享受醫療保險的權利。國務院在1998年發佈《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但對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國務院沒有作硬性規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目前,全國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社會保險體系,一些地方政府出臺了特殊的農民工保護政策。如《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外地農民工,應當到所在區、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外地農民工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外地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外地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以及沒有按時足額繳費,外地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支付標準支付。

  進城務工的農民工朋友,應當多了解一些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盡可能多了解一些打工所在省市的一些具體規定,自己在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付出辛勤勞動後,不僅可以依法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而且在患病時還可以依法享受醫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