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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被拖欠工資,應當去哪打官司?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4日 00: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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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工外出打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係,按照法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不能像普通民事糾紛那樣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有矛盾可以去法院打官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即解決勞動爭議主要有以下四種途徑:1.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2.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如企業的調解委員會、法律援助機構等;3.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定要注意的是,前兩種途徑即協商和調解不是必選程序,而去法院前的先申請仲裁卻是必經程序。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有兩種情況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訴訟。一種是勞動者手中持有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托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另一種是勞動者手中有與單位之間的調解協議書。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爭議包括:(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還應注意,所有上述案件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通常來講,無論是勞動者一方還是用人單位一方,只要有一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就可以在收到裁決書的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就自動失去效力。為了對雙方爭議標的額較小的欠薪等案件,能夠及時處理並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有兩種情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這兩種情況分別為:(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但是上述兩種情況下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即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