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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位農民工被勞務派遣"坑了"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4日 00: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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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8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區北辛安路首鋼料場。9天前,農民工高志強在這裡因為討要70元工錢而被“老闆”叫來的人捅成重傷,失去了右側腎臟。 

  55歲的高傳成和20多位工友聚在一個小房間裏,不停地抽煙,等著隔壁的經理叫自己的名字。一個多月以前,他們接到通知:終止勞動合同。18日,經理要和他們每個人談判,上午一撥,下午一撥。 

  “我們算是什麼,怎麼説不用就不用了?”高傳成問記者。 

  2010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兩年。以40位農民工的勞務派遣為縮影,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務派遣不規範等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期望40位農民工的勞務派遣之惑能引起人們更多的關注與反思。 

  1、工人不滿:工作18年,合同被終止 

  高傳成是山東人,1992年3月,他就來到北京幹這份工作。18年了,他只回過兩次家,在家呆的時間加起來不到兩個月。他説,這麼多年背井離鄉,就是為了掙錢養家,有個生活保障。後來,為和家人團聚,他把老婆孩子接到了北京,租了一間民房。高傳成告訴記者,這是一所像“狗窩”的房子:屋頂只是一層石棉瓦,一有颳風下雨,屋裏呆不住人。“這些天北京真冷。” 

  來自吉林的老趙在料場工作了16 年,他對這份工作並不滿意:全年365天,沒有一個休息日,一天24小時,要隨時待命,他曾經在除夕徹夜工作。更糟糕的是,2002年,他得了肺炎,當時自己花了3000多元看病。老趙認為,得病與工作有關。卸載焦炭産生大量粉塵,公司沒有給工人們發放任何防護裝備。更讓老趙生氣的是,治病期間,公司沒有給他發工資。 

  這是一份什麼工作?據首鋼總公司運輸部人力資源部一位負責人介紹,首鋼物資供應公司採購的焦炭運到料場之後,運輸部負責用機械卸載,但大型機械卸不乾淨,車廂內的剩餘焦炭需要人工清除。這位負責人説,運輸部有20余人負責機械操作,負責人工裝卸的外用工是物資供應公司招用的。 

  高傳成和老趙就是這樣的外用工。但是他們簽合同的對象卻不是首鋼物資供應公司,而是“北京市泰聯華貿易公司(以下簡稱“泰聯華公司”)”。他們告訴記者,合同是一年一簽,而且被經理收走了。 

  不滿歸不滿,高傳成還是對這份可以養家糊口的工作充滿了感情。不料2009年11月26日,他和工友們收到了一份勞動合同終止通知單:“因我公司和首鋼供應公司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於2009年12月31日到期終止,不再續簽。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北京市泰聯華貿易公司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於2009年 12月31日終止。” 

  經理告訴了他們補償標準:從2008年1月1日起算,每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工資以2000元計,兩年共計4000元;每年補償加班費等費用550元,兩年共計1100元。也就是説,每人總共可以得到5100元的經濟補償。 

  “我今年59歲了,老家的耕地已經承包出去了,就這樣回家,我吃啥喝啥?”老趙有一連串的疑問,“我們很多人的工齡都超過10年了,公司為什麼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什麼經濟補償只算這兩年的?工作18年的和剛來兩年的,補償金能一樣嗎?” 

  公司雖然從2008年8月開始給他上了“五險”,老趙還是擔心,沒有交夠年限,“我領得到保險金嗎?” 

  還有一些人沒有保險。高傳成説:“我的要求並不高,我只要最低額度的社會保險,讓我有一些生活保障就行了。” 

  2、記者調查:糾紛源於勞務派遣 

  于春鳳是一位中年女性。作為泰聯華公司的經理,最近她忙得焦頭爛額。在與工人們談判的間隙,于春鳳和記者聊了聊。 

  “最近公司效益不好,近一年來,我們都是搭錢給工人開工資,現在終止勞動合同,給工人發補償金的錢,也是我們向兄弟單位籌借的。”于春鳳給記者算了一筆賬:卸一車焦炭,物資供應公司給我們的勞務費是53.33元,我們給工人開50元,還要養活行政人員,給工人上保險,交殘疾人保障金,以前活兒多,還可以週轉,現在活少了,確實是入不敷出,我們正打算辦理企業登出手續。 

  于春鳳告訴記者,在與首鋼物資供應公司談勞務用工合同續約的時候,她要求對方提高勞務費標準,但是遭到拒絕。“我們只能終止和供應公司的合同,這樣一來,和這些農民工的合同也就只能終止。” 

  經理的苦衷並沒有得到工人們的同情。他們也向記者算了一筆賬:以前活兒多的時候,經理每個月都能掙100多萬元,她既沒給我們提高工資,也沒讓我們休息,現在活兒剛一少,她就要終止合同,只給那麼一點補償,這合理嗎? 

  但是于春鳳認為這樣的補償是符合規定的。她特意找來了刊登在2008年4月10日《北京晚報》上的一則消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要付補償金》。在這則消息中,北京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處調研員李長保説,《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同到期終止時,用人單位也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 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于春鳳特意向記者指出了李長保的這段話:“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要以2007年12月31日為界進行分段計算。也就是説,如果原來的勞動合同或者企業條例中並沒有相應的補償規定,那麼,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是不能計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的。”“他們不了解政策,所以才提一些不切實際的要求。”于春鳳説,“如果2008年之前的工齡也計算在內,經濟補償金將高達上百萬元,我們也承擔不起。” 

  “分段計算主要針對的是私營企業,如果是國有企業,就不適用了。”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時福茂説。對在2001年10月前國有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時,除支付2008年1月後的經濟補償金外,還應計發勞動者自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10月這一段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支付賠償金的,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泰聯華公司到底是什麼性質的企業,它跟首鋼到底是什麼關係?對此,泰聯華公司的工作人員稱,他們跟首鋼沒有關係,是獨立核算的法人。而農民工們則認為,泰聯華就是首鋼的下屬單位。 

  記者在首鋼的官方網站上看到,北京首鋼勞動服務管理中心是首鋼總公司直屬單位,泰聯華貿易公司是中心的“部門”。不少商訊網站對泰聯華公司刊登了這樣的信息:公司性質,國有企業;公司人數,13人;成立時間,1992年11月23日;註冊資金,101萬元;主營産品及服務,銷售百貨、生鐵等,勞務服務,電子計算機修理…… 

  于春鳳坦承,勞務派遣是泰聯華公司一項重要的業務。記者了解到,在首鋼北辛安料場工作的農民工,還有不少來自其他公司:旭翔、萬華、建華……其中,萬華勞務公司也是北京首鋼勞動服務管理中心的“部門”。 

  3、專家説法: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被濫用 

  了解到高傳成等農民工的問題,時福茂表示,這個案件太典型了。 

  1月15日,時福茂所在的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公佈了《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效果分析報告(以下簡稱“兩法實施報告”)。這份報告是該中心對865件農民工維權案件和581份問卷調查研究分析後寫出的。 

  報告顯示,不少用人單位通過單方保管合同或簽訂空白合同來逃避責任。該中心主任、北京市人大代表佟麗華説,在中心援助的2592人中,勞動合同簽訂率為 17%,其中,合同由單位保管的有121人。“《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卻單方保管合同,用以回避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或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責任,給勞動者維權設置了障礙。”佟麗華説,沒有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爭議後依法維權時,還需要證明勞動關係。 

  在時福茂看來,此案更讓人關心的,是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氾濫問題。 

  “一些企業通過與其他企業建立民事關係,切斷自己與勞動者之間正常的勞動關係,主要形式就是勞務派遣和業務外包。”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副教授王向前告訴記者。 

  “實際上,《勞動合同法》旨在限制和規範勞務派遣。”時福茂説,該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但這些規定都沒有得到很好的遵守。有些用人單位希望通過勞務派遣規避與勞動者建立直接的勞動關係。” 

  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寇明國辦理過很多勞動爭議案件。他向記者進一步分析了勞務派遣“繁榮昌盛”的三點原因:“中斷員工連續用工時間;逃避工傷、社會保險等義務;避免同工同酬,降低用工成本。” 

  兩法實施報告顯示,使用勞務派遣最多的實際上是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 

  “大量的勞務派遣用工不符合法律規定。”寇明國説,“在很多單位特別是國有企業(如金融、通訊企業)中,被派遣的勞動者工作期限長達數年甚至近20年,對此《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都沒有作出細化規定,法律也沒有設定相應罰則。許多勞務派遣單位都是用人單位通過變通手段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與用人單位存在剪不斷的利益關係,屬於實質上的關聯企業”。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葉靜漪調研後提出,在應對金融危機過程中,一些地方加大了對企業彈性用工的支持,導致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大量增加,對主流用工形式産生了衝擊,使勞動者維權面臨很大的困難。 

  4、權威人士透露:相關規定正在醞釀出臺 

  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勞動合同法》的執行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此前,吳邦國委員長對執法檢查作出批示,要求對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務派遣不規範等侵犯勞動者權益的問題,尤其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問題進行重點檢查(據2008年12月25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華建敏所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檢查組發現,勞務派遣用工中不規範的問題亟待研究解決。檢查組建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國資委、全國總工會等單位,提出既充分發揮勞務派遣制度積極作用,又避免用人單位藉以規避法定職責,損害被派遣人權益的具體辦法。同時,要依法加強對勞務派遣用工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關係,完善對勞務派遣公司監督管理的相關制度。 

  黃龍是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副處長,也是一位公職律師。在1月8日參加有關勞動權益保障方面的研討時,黃龍表示,很多用人單位不承認勞動關係;有的不簽訂勞動合同;有的使勞動合同短期化,規定合同一年一簽;有的濫用勞務派遣等。 

  “規範勞務派遣需要更多的合作。”黃龍透露,全總正在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規定(包括工資條款),保障職工工資提高與經濟發展同步。他還透露,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將制定出臺有關《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司法解釋。 

  目前,《勞動合同法》中需要細化的規定不少,比如關於勞務派遣的“三性(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不明確,導致勞務派遣可以適用於任何行業、任何時間。兩法實施報告指出了勞務派遣制度的一些需要完善之處:勞務派遣單位設立條件簡單,缺乏行業準入的審批和管理;勞務派遣工的工傷保險難申請、程序銜接缺乏等。 

  寇明國建議實行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崗位審批制度,只有符合法律規定且經過審批的崗位才允許實行勞務派遣用工;規定用工單位連續勞務派遣用工兩年的,必須直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需要提醒用工單位的是,如果出現違法現象,你跑不了。”王向前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工單位需要和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就在截稿前,高傳成給記者打來電話:“我們決定走法律途徑了。花多少錢多少時間都是小事,我們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