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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12年前欠銀行0.27元 被訴償還627.37元利息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3日 22: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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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網-廣州日報8月13日報道 12年前無意中欠下的透支款項0.27元,沒想到12年後“利滾利”暴升2300多倍,甚至連公安經偵部門都介入調查。

  昨日,記者從高明區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審理了這些案件,認定梁先生12年前欠下的0.27元僅僅是利息,他已早還清了本金。因此,銀行在12年後勞師動眾打起的這場官司,最後只獲得0.27元賠償。

  事件:

  欠0.27元 12年後惹官司

  1994年9月6日,梁先生到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1997年7月14日,梁先生在償還了全部的透支本金後,尚欠透支利息8530.27元。1997年9月1日,梁先生向該卡存入現金8530元。對於剩下這小小的0.27元,他並沒有太注意。

  十年多過去了。2006年至2007年間,銀行竟然動用到了律師對梁先生進行追討,甚至警方經偵部門也立案偵查。銀行指出,經過12年後,銀行裏的透支本金0.27元的利息已經達到了627.37元,他們在2009年年底向高明法院提出起訴,要求梁先生償還這2300多倍的利息及本金。

  爭議一:

  十二年有沒有過訴訟時效?

  銀行堅持認為自己一直以來都在向梁先生追收欠款,並且從未向梁先生明確表示要放棄債權,因此該債權並未過訴訟時效。

  梁先生説,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爭議二:

  0.27元是本金還是利息?

  銀行聲稱,0.27元是本金。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信用卡交易明細》等大量證據材料,試圖證明被告在1997年發生透支欠款,雖經還款但還剩餘0.27元本金未還清。

  梁先生相對應地指出,0.27元僅僅是利息。他説,早已在當年還清了欠款本金。而且,按各金融機構一直以來的慣例,無論存款、貸款、透支均是一元(含一元)以上才計息。所以,信用卡欠款0.27元是不應計算利息的。

  判決:

  梁先生應賠0.27元

  高明區法院認為,由於銀行與梁先生未約定履行期限,銀行可隨時要求兩被告履行債務,因此銀行的債權請求權未過訴訟時效的保護期間。

  不過,從銀行提供的《賬戶發生明細表》,可以確認屬梁先生所有的該信用卡早于1997年7月14日即已償還尚欠的透支本金7609.50元,即該卡所欠的透支本金已為零,僅剩餘透支利息8530.27元還沒有歸還。後被告梁某又于1997年9月1日向該卡存入現金8530元用於償還上述所欠的透支利息,即該卡尚欠透支利息只有0.27元。雖原告向法庭提出了梁先生尚欠透支本金0.27元及利息627.37元的主張,但並未提供有力證據證明0.27元是本金,也不能給出計算出利息的方法。因此,銀行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認定0.27元是利息。

  據此,高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梁先生僅需向原告某銀行償還屬於透支利息的0.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