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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7.21機場大巴縱火案被告一審獲死刑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3日 16: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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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日上午9點,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備受社會公眾關注的“7.21”長沙黃花機場大巴縱火案。被告人諶海濤被帶上法庭。(圖片來源:瀟湘晨報滾動新聞記者 趙尚渝)

  新華網長沙8月13日電(記者譚劍、韓曦樂)13日上午,備受社會關注的“721”長沙黃花機場大巴縱火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經過3個多小時審理,並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專業委員會討論決定,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諶海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諶海濤因其個人生意受挫歸因于社會不公,産生仇視和報復社會念頭,攜帶汽油與打火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放火罪。諶海濤的故意縱火,直接導致2人被燒死、十幾人不同程度受傷,車輛被燒燬,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犯罪性質十分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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