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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徵收反傾銷稅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2日 15: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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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片:PTA(精對苯二甲酸)進口依存度逐年下降。姚耀富 張 馳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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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8月12日電(記者 王希)中國商務部12日發佈公告,裁定對原産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徵收2%—20.1%的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稱,中國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産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存在傾銷,中國精對苯二甲酸産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決定對精對苯二甲酸徵收反傾銷稅。

  自2010年8月1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被調查産品時,應依據終裁公告確定的各公司反傾銷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2009年2月12日,商務部應國內産業申請,發佈了對原産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立案公告。2010年2月2日,商務部發佈了本案初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