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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被疑恐難産 是否保留強制拆遷爭議大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0日 01: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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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拆遷條例,難在哪?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張偉|北京報道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公佈至今,已過半年。新拆遷條例何時出臺,還是個未知數。各地不時發生的強拆事件強化著公眾的擔憂:新拆遷條例是否難産,會否“胎死腹中”?

  新拆遷條例出臺,難在哪?

  原“拆遷條例”為何屢受攻擊

  “惡法”、“違憲”、“地方政府過度逐利的保護傘”。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稱《拆遷條例》)廣受詬病,有人甚至公開稱之為“天怒人怨”。

  “《拆遷條例》之所以經常受到攻擊,主要是因為,它的出臺主要是為地方政府的拆遷提供一個依據。”一位業內權威人士告訴《中國經濟週刊》。

  1991年,國務院出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當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已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實質性進展,進入了全面推進和綜合配套改革的階段。“當時對於地方政府來説,出現了新的問題:以前拆遷、改造,基本上面對的是單位,是公房,大家一起開個會,發個文件就可以了。1991年前後,隨著房改的實施,被拆遷區域中,越來越多的私有住房出現,地方政府應該怎麼拆?被拆遷對象應該怎麼安置?地方政府需要依據。於是,《拆遷條例》應運而生。”

  之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化的深入進行,拆遷越來越多,新情況不斷出現,比如住房商品化、房地産市場的形成等等,原有的《拆遷條例》已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於是2001年新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出臺。

  該業內權威人士認為,儘管2001版《拆遷條例》與1991版相比,進行了進一步的改善,如改“作價補償”為按照房屋的區位、用途等市場估價給予被拆遷人貨幣補償等,但實際上只是起到了“政府拆遷的依據”的作用,對被拆遷人考慮過少。

  2001版《拆遷條例》總則第一條為: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該業內權威人士認為,重點是“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當時的背景是我國經濟發展加快,各地無不大搞規劃建設,架橋鋪路、招商引資,興建項目,而拆遷成為許多地方發展經濟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所有宏偉藍圖得以實施的前提。”

  在“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上,對被拆遷人的權益考慮較少。“所謂拆遷,其實分兩步:徵收和拆遷。因為,居民房屋下面是國家的土地。要拆遷,首先是政府徵收土地,並對居民進行補償、安置;然後,開發商也好,相關方也好,進入、拆遷、重建。在徵收土地環節,當事人只有政府和被拆遷的居民。而2001版《拆遷條例》,實際上兩步並成了一步走,將本應在徵收環節,由政府負責的補償、安置內容,交給了拆遷環節,於是出現了第三方,即拆遷人。其實就是開發商。”

  2001版《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有關拆遷的事宜中,最重要也是最複雜、最難辦的,就是補償、安置。逐利的開發商能辦好嗎?”該業內人士表示,引入拆遷人,在許多地方的實際操作中,效果很明顯:開發商的積極性得到極大鼓勵,建設項目基本上能夠“迅速、順利進行”,但這種“快刀斬亂麻”式的拆遷辦法,受益者主要是地方政府。“被拆遷人幾乎沒有選擇的餘地。補償標準太低,補償方式太少,拆遷方法不當。比如補償方式,雖然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産權調換兩種,但被拆遷人基本上沒有自主選擇的可能。”

  要不要保留“強制拆遷”爭議最大

  今年6月,中央電視臺《新聞1+1》欄目報道了一家位於北京鬧市區的釘子戶。

  位於北京三四環之間的曙光西路上,幾間破舊的平房佔據著馬路整整3年,因房屋未拆,新修的市政幹道,在此處被迫瘦身:雙向八車道的馬路在這裡只剩下兩條車道。這片房屋就像一個孤島,矗立在十字路口。對於2003年朝陽區太陽宮鄉提出的45萬元補償,戶主無法接受。在接受央視採訪時,戶主表示,要按現在的市價算。該區域目前的房價在每平米3萬元左右,按戶主的算法,這幾間平房的補償在600萬元左右。

  看了這則報道,北方某市負責城建的劉書記十分感慨。“到底是首都,換個地方,估計早就強拆了。”

  對於新拆遷條例,劉書記表示,自己最關心的有兩條:強制拆遷是否保留;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城市發展,拆遷無法避免。強制拆遷要不要保留?如果不保留,政府的執行力如何確保?就像北京這則新聞,公路都修到家門口了,住戶拒絕搬遷,這時候怎麼辦?是公路改道還是住戶搬遷?如果保留,在什麼程度上適用?是先拆後補還是先補後拆?”?

  《徵求意見稿》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徵收以及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條例。

  “《徵求意見稿》對公共利益的界定只有籠統的7條,但對於地方政府來説,這肯定不夠。比如,條例規定,‘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屬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我個人認為,一家大企業落戶地方,它的廠房用地不一定比有些機關蓋新的辦公樓所産生的公共利益小。但老百姓不一定這麼認為。”劉書記説。

  華遠地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任志強則直接表示:根本就沒有非公共利益的拆遷行為。

  “不能説《拆遷條例》是一部‘惡法’。它的出臺、內容的修改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並隨之進行完善。1991年,2001年,現在,又一個10年即將過去,《拆遷條例》的完善勢在必行,如何在新的形勢下,在城市化加快進行和保護百姓合法權益中間找到平衡點,至為關鍵。這一次修改,應該會改變它20年來作為‘政府拆遷依據’的主要屬性。”上述業內權威人士表示。

  《徵求意見稿》關鍵詞

  “搬遷”

  從標題到內容,“拆遷”二字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搬遷”。

  “公共利益”

  本條例適用於,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進行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有人認為,目前70%-80%的拆遷屬於商業拆遷。

  “90%”

  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兩個“三分之二”

  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補償方案在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還應當徵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

  危舊房改造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各方觀點

  某地官員:拆遷是利益的爭奪

  拆遷有一個特點,99戶簽署了協議,1戶沒有簽署,就無法實現交地。1戶人家足以綁架99戶人家的利益,所謂“堅持就是勝利”就是這個道理。法律規則如果在經濟上沒有可行性,即使制定,也是得不到遵守的。《徵求意見稿》太注重個體的權利,而忽視了集體的權利。從法理上看,《徵求意見稿》很“美”:尊重權利、尊重公益、尊重司法等等。然而,如果真照此實施,估計整個拆遷都得停止。沒有拆遷,有中國近10年快速的城鎮化嗎?有我們居住的現代化小區嗎?我處理過很多的拆遷難題,目前為止沒有發現拆遷過後導致生活困難的;而拆遷過程中的各種表演,無非是利益的爭奪而已,與法學家所説的“權利、自由”恐怕關係不大。

  華遠地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任志強:折遷都是為公共利益

  現在有一個重大的概念錯誤,就是在拆遷中劃分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所有的都是公共利益。土地收益是公共利益,實現城市規劃是公共利益,商業服務是公共利益,解決就業是公共利益,提供稅收是公共利益,危房改造是公共利益……因此,沒有非公共利益的拆遷行為。立法中不應再分歧,否則又是廢物法律。

  北大法學院教授 姜明安:新拆遷條例陷入“兩難”

  事實上,新拆遷條例陷入了兩難境地。一方面,《徵求意見稿》中的一個“90%”和兩個“三分之二”對拆遷限制很嚴。因此,新拆遷條例很難按《徵求意見稿》公佈。另一方面,當前,拆遷中的暴力問題、群體事件屢有發生,國務院、國土部先後發文以緩和矛盾。但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得靠法制建設,這就要求新拆遷條例儘快出臺。我認為,新拆遷條例完全按《徵求意見稿》出臺的可能性較小。一種方案是打亂《徵求意見稿》,對規定嚴格的部分進行修改、緩和;一種方案是不出臺條例,直接立法,統籌考慮城市、農村的徵地拆遷工作。

  財經評論員 葉檀:

  土地溢價高導致新拆遷條例難出臺

  強拆屢禁不止,新拆遷條例難以出臺,都是因為土地溢價實在太高,對於既得利益者的誘惑無可抵擋,土地財政、附著在土地財政上的新投資規劃與部門、個人利益,與土地密切相關。因此,高科技園區異化為高科技地産、文化創意園區異化為文化地産,而真正的文化聚集地如畫家村、如小吃一條街,動輒遭滅頂之災。

  《京華時報》特約評論員喬子鯤:

  政府要管住自己的手

  在拆遷中,政府部門如何規範自己的行為,管住自己的手,走出“與民爭利”模式,重新界定政府部門的公平、公正的角色定位,這是新拆遷條例必須直面和回答的核心問題,或許也正是新條例遲遲不露面的原因所在。

  網友:把“補償”改為“賠償”

  新拆遷條例應該把“補償”改為“賠償”,拆遷工作才會順利。你要拆遷別人的東西僅僅補償一點行嗎?被拆遷戶對自己的財産沒有話語權,這合法嗎?為什麼國家不對開發商的商品房定價,卻對被拆遷戶的財産進行不公正的定價,這難道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