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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規定:醫療單位千元以上診療須提前告知患者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8日 06: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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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後,患者在接受千元以上價格的診療服務項目時,醫療服務單位有義務提前將收費標準告知患者,以確保患者對醫療信息的知情權。昨天,市衛生局發佈了《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目前該辦法已正式施行。

  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一直是造成醫患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該辦法的出臺,無疑是衛生部門改善醫患關係邁出的重要一步。辦法中規定,為保證患者的知情權,“高值”收費的診療項目應事先告知患者。除千元以上收費項目外,醫療單位須公佈的信息還包括患者接受的重症監護、介入診療、手術治療、血液凈化、器官移植、人工關節置換等診療服務及收費標準;患者接受的超聲、造影、電子計算機X射線斷層掃描技術、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輔助檢查項目及收費標準等。

  同時,醫療服務中患者使用的藥品、血液及其製品、醫用耗材和接受醫療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及醫療總費用等情況,要以提供查詢服務或提供費用清單的形式告知患者。當患者主動詢問藥價等相關信息時,醫療機構有義務如實告知。

  此外,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和採供血等活動的醫療衛生服務單位還須向患者公佈:執業許可證、人員執業註冊基本情況和身份標識;經批准開展的診療科目、准予登記的醫療技術及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流程情況;提供的預約診療服務方式及門診出診醫師信息;醫療服務、常用藥品和主要醫用耗材的價格及其在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的報銷比例等。 (記者劉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