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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規定誘騙出境務工最高罰百萬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7日 02: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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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人民日報8月7日報道 近年來,我國對外勞務合作存在著市場不夠規範、企業違法違規經營等問題,特別是勞務人員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引發的境外勞務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為此,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草擬了《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於近日對外公佈。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徵求意見稿的有關內容接受了記者採訪。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註冊資本不低於600萬元

  為了從源頭上保證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素質和能力,徵求意見稿提高了準入門檻,明確要求註冊資本不低於600萬元人民幣,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約行為和重大違法記錄等,此外還在管理人員資質、內部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確規定相關條件。

  為了規範對外勞務合作活動,維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責任。首先,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充分了解境外僱主和用工項目的情況,確保所提供的境外用工信息真實、客觀,有關重要用工信息應當經境外公證機構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其次,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境外僱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後方可在境內招募勞務人員,勞務合作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必須包括工作內容、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勞動報酬和生活條件等與保障勞務人員權益相關的條款。另外,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或者直接與勞務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協助落實境外僱主與勞務人員訂立勞動合同並協助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此外,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與勞務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服務合同除應當載明服務項目、服務費用及收費方式、境外工作期間的管理和服務責任以及境外發生緊急情況時對勞務人員的協助、救助責任等事項外,還應當載明勞務合作合同中與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相關的事項。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勞務人員收取服務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要求勞務人員提供押金或者擔保。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如果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以下情形:以虛假的境外用工信息欺騙、引誘他人出境務工的,未與境外僱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就在境內招募勞務人員的,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與勞務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合同或者未協助落實勞務人員與境外僱主訂立勞動合同的等,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政府建立服務平臺

  無償服務企業和個人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對外勞務合作中的服務和管理職責。一是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對外勞務合作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對外勞務合作中的重大問題。二是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對外勞務合作發展規劃,建立對外勞務合作統計制度,並建立對外勞務合作信息收集通報制度和網絡體系,無償向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提供信息服務。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無償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提供服務。四是駐外使(領)館加強對駐在國勞務合作項目的跟蹤調研,加強預防性領事保護工作,做好維護勞務人員和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合法權益的對外交涉。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對外勞務合作舉報和投訴機制以及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預警、防範和應急處置機制。六是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建立對外勞務合作不良信用記錄製度,記錄並公佈境內外企業、單位和個人違法開展對外勞務合作和侵害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外勞務合作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鏈結

  目前我國對外勞務合作派出勞務人員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按照境外僱主需求,在國內招收勞務人員,經培訓合格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派出為境外僱主提供勞動服務。二是對外承包工程單位派出自有或者在國內招聘的勞務人員實施在境外承攬的工程項目。中國公民個人到境外工作、就業,不屬於對外勞務合作的範疇,不適用《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