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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儘快確定公積金的貸款主體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7日 01: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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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5日,記者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獲悉,北京等28個城市成為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城市,133個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為申請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項目,貸款額度約493億元。(8月6日《京華時報》)

  就我個人意願來説,我非常樂意將自己所屬的那部分公積金拿去建保障性住房,因為閒著也是閒著,既然政府拿不出足夠的錢為窮人建保障性住房,我又何必以公積金為我個人所有為由拒絕貸款建房呢?當然,表示願意是一回事,表示擔憂又是另一回事,畢竟那是自己的錢。從個人權利而言,我有權對如何使用公積金錶達自己的意見。

  因為是試點,此項制度在試行之初必定會遭遇這樣那樣的問題,而我所最關心的就是貸款的主體是誰的問題。儘管七部門在日前印發的《關於做好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中,對確保資金安全做了週密部署:一是編制了項目貸款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項目貸款業務規範,還將出臺會計核算管理辦法。二是建設了項目貸款業務運行平臺和運行監管系統,對試點工作進行全程實時監管和異常干預。三是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審計署、銀監會聯合試行住房公積金督察員制度,目前將重點對試點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和試點項目建設開展督察。但就是沒明確誰是貸款主體。

  這是否意味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就是當然的貸款主體了呢?有這個可能。問題是,公積金管理中心只是社會公眾委託專門看管社會資産的機構,在公積金貸款的審批、監管環節上,不具備相應的權利,也就是説,它不具備銀行貸款的資質。即然這樣,作為公積金的所有人,似我等繳存者就不放心讓公積金管理中心來充任貸款主體。以我對銀行系統在貸款審批發放中存在的問題的有限了解,如其中存在的權力尋租、暗箱操作及産生壞賬、呆賬後難以追責等,我認為,當務之急是要確認公積金貸款的主體。

  毫無疑問,當今銀行業在貸款環節上的制度設計和監管肯定比公積金貸款嚴格完善得多,但仍無法彌補貸款中的漏洞和杜絕貸款環節中的腐敗現象,單憑上述三條措施、而不明確公積金貸款主體,則一旦試行起來,必定會出現更多的問題。假如連對掌握公積金貸款大權的機構和人員的監管機構都尚未建立,就貿然讓公積金管理中心擔負起貸款審批發放的重任,就斷難避免亂象叢生局面的産生。這樣,公積金所有人既無法確知貸款審批發放是否嚴格按照規章辦事,是否杜絕了權力尋租現象,也無法知道萬一發生到時收不回本息的最壞結果該向誰追究責任。

  俗話説,冤有頭債有主,七部門如果讓不具備貸款資質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去充任貸款主體,一旦出現壞賬、呆賬,似我等公積金所有人找誰要錢去?七部門又如何保證資金安全、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為此,我建議,七部門應儘快確認公積金貸款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