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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比例劃定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5日 22: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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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8月5日電 中國保監會5日正式頒布《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這項保險法修訂實施後的基礎性規章的正式發佈,標誌著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和比例有了明確的依據。

  該辦法細化保險資金投資渠道,允許保險資金投資無擔保債、不動産、未上市股權等新的投資領域,整合併簡化了保險資金投資比例,擴大了保險資産配置的彈性和空間,有利於改善保險資産負債匹配狀況,促進保險資金投資收益增長。

  同時,辦法也明確規定了禁止投資的領域。如存款于非銀行金融機構,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高污染等企業股權和不動産,直接從事房地産開發建設,以及從事創業風險投資等。

  在保險資金配置比例方面,銀行活期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資産的賬面餘額,合計不低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5%;無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20%;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20%;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餘額和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産品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5%;不動産的賬面餘額和投資于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10%;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10%。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累計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其凈資産。

  此次出臺的保險資金運用辦法,確立了委託人、受託人和託管人三方協作制衡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模式,確定了三方的基本職責和法律關係,構建了決策、執行、監督有效分離的風控機制,明確了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各自職責,推動保險機構完善公司治理,嚴格落實責任主體。

  新的辦法確立保險資金運用託管制度。規定保險投資性資産實施第三方託管,確定託管資産的獨立地位,充分發揮第三方監督作用,提高資金運作的規範度和透明度,進一步降低操作風險,防範道德風險,提升監管質量和效能。

  此外,該辦法規範運用風險管理工具。嚴格限制保險資金參與衍生品交易,強化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控,規定衍生産品交易,僅限于對衝風險,不得用於投機和放大交易,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據介紹,新出臺的辦法總結了多年來保險資金運用改革發展的成果,吸收了現行有關規定,明確了保險資金運用的原則、目的、運作模式、風險管控和監督管理。該辦法將於2010年8月3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