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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5日 22: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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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9號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2月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保險資金運用行為,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準備金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保險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行資産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範化和市場化。

  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金運用形式

  第一節 資金運用範圍

  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産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範、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