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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三網融合應與版權保護同步 推進正版化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5日 17: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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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網融合是把傳統的各網資源進行整合,如廣播電視節目、圖片、文字、音樂、遊戲以及視頻等,可以在三網內共享、共用,使得資源面向的受眾更加廣泛。通過傳播這些資源,內容供應商可以吸引更多的廣告,獲得更大的廣告收益,相應的資源會更加稀缺,獲得授權的成本也會水漲船高。

  在資本和資源充足的情況下,少數大型內容供應商可以在激烈的競爭中取得優勢。此外,一些設備生産商和技術服務商會選擇與大型內容供應商進行合作,在技術上給予更多的支持,這使得內容供應商進一步壯大,而中小型內容供應商則會逐步淘汰或者成為分銷商。在市場上內容供應商數量減少的趨勢下,隨著侵權成本的提高,大型內容供應商會更加注重版權的管理,減少侵權損失,將會有力地推進網絡正版化,減少版權侵權的案件數量。但是,技術的革新也會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如果內容供應商與設備生産商、技術服務商合作,設備生産商和技術服務商所提供的設備和技術存在誘導侵權的可能性,將會導致出現新類型的侵權案件,這是在三網融合中需要避免的問題。

  內容供應商慎用市場支配地位

  內容為王是現在各種媒體關於版權問題討論的最多話題。三網融合將會抬高作品的授權成本,也會導致侵權成本的提高,所以內容供應商會竭盡所能獲取各類作品的版權,從而在市場競爭中佔據有利地位。

  在三網融合的利益驅使下,各種提供手機閱讀、視頻分享的網站紛紛展開角逐,跑馬圈地,獲得更多的權利人授權,為三網融合以後的競爭做準備。內容為王,首先就是要獲得盡可能多的作品,有些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已經不需要再獲得授權,如一些過了保護期的電影、小説,時事新聞等,有些則是已經通過著作權人獨佔性許可的作品。現在主要面臨的還是未經許可和即將面世的新作品,這些都將會成為內容供應商角逐的對象。在市場的預期下,作品價格的提高也會提高權利人創作的熱情,帶動文化産業的繁榮。但如果內容供應商通過激烈的競爭在市場中獲得了有利地位,或者少數大型內容供應商形成價格聯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借此來打擊競爭對手,或者侵害權利人的利益,那將會導致新的糾紛,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促進文化傳播的宗旨是相違背的。所以,在今後三網融合的發展過程中,還應當避免出現這種不利的現象。

  權利人授權 應注意渠道地域間的衝突

  在三網融合的版權糾紛中,電信網具有即時通訊的特點,其作品承載量相對較小,而計算機網和有線電視網承載的內容則較大,在二者交叉的業務領域中,尤其以數字電視、網絡電視、網絡視頻衝突的可能性最大。

  在傳統傳播領域中,手機傳播、電視傳播和互聯網傳播是三個獨立的渠道,三網融合解決的最主要的問題是將傳統的三個網絡渠道融為一體。在三網融合的背景下,傳統的渠道走向融合,選定任何一個終端載體就可以直接使用其他兩個渠道的內容,這樣容易産生因渠道引發的權利衝突。如A授權B網站在網絡上傳播某電視劇,A又授權C電視臺播放該電視劇,C得到授權後提供電視播放,用戶既可以通過電視機收看該電視劇,也可以通過計算機在網上觀看,C與B的權利就會存在衝突。另外,還可能存在地域衝突的問題,在過去三網各自獨立的情況下,各個網絡的範圍是固定的,而三網融合後,這種地域上的限制將模糊化,如在傳統的傳播領域中,地方電視臺和廣播臺大多面對特定的地域,而中央臺和衛星臺則是面向全國;互聯網則是面向全球;電信領域比較複雜,兼具開放性和區域性的特徵,各自的地域性特徵非常明顯,但是三網融合以後,這種地域特徵將不復存在,作品傳播在技術方面不再受限制,一網傳播等於全網傳播,這給權利人授權和維權增加了更多障礙。

  設備商、銷售商和服務商 應加強監管避免風險

  三網獨立的年代,版權風險多在於內容供應商方面,而設備商的風險較小,因為設備商的設備只針對某一網進行銷售和傳播,且設備本身不具備侵權的要件,如計算機系統內的預裝軟體一般為乾淨的系統軟體,廠家已經獲得許可,或者未附帶軟體,由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軟體安裝。

  在三網融合的背景下,設備商需要在終端上進行一定的改造,以便於設備本身具備三網的接受能力,這種將設備面向三網的技術,如果直接指向某一固定資源,可能會引發侵權訴訟。如手機生産廠商在手機內置未經許可的網絡電視播放鏈結,將會導致侵權。這種設備生産商的風險在銷售商處也得以傳續,如一些電子賣場、網店等。銷售商對於所售設備負有注意義務,如果産品存在侵權可能,而未加以制止,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如果銷售商在所銷售的設備上附加侵權功能或者侵權鏈結,將會導致銷售商直接承擔侵權責任。如在組裝臺式電腦過程中,銷售商將侵權的軟體産品安裝到設備上,或者在産品內置侵權的鏈結將會導致銷售商承擔侵權責任。銷售商的這兩種侵權責任是不同的,在生産商將侵權設備交由銷售商銷售時,銷售商對於侵權産品未加審查予以銷售,僅需承擔停止銷售的責任,如不能提供生産商或供應商的信息,將會導致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銷售商在設備上內置侵權鏈結或者侵權軟體,將構成直接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兩種責任中,後者的責任對於銷售商來説更為嚴重。而服務商一般只提供技術支持,不應成為侵權主體,但如果服務商提供增值的服務,在服務時向終端用戶提供侵權鏈結,如向用戶發送侵權信息,在信息內提供侵權鏈結,直接指向侵權作品,服務商也應當承擔責任。設備商、銷售商和服務商的責任彼此不同,在三網融合的背景下,引導用戶侵權的行為都會存在風險,所以設備商、銷售商和服務商應加強監管,避免出現這種情況。

  三網融合是一項利國利民的重大技術舉措,不僅節省資源、降低能耗,更豐富了群眾的生活,但同時也會帶來新的風險。在目前版權上還存在許多缺陷的情況下,與之相關的各行各業應做到未雨綢繆,將版權保護置前,這才能真正有利於三網融合的發展,並享受到技術帶來的各種益處。

  郭振華(作者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

  三網融合:是指電信網、計算機網和有線電視網三大網絡通過技術改造,能夠提供包括語音、數據、圖像等綜合多媒體的通信業務。

  6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第一批三網融合試點地區(城市)名單通知”。北京、上海、南京等12個城市入圍首批三網融合試點城市名單。這意味著三網融合已在推進過程中。有專家稱,三網融合是技術發展的必然趨勢,將會帶動更多的産業和經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促進網絡正版化,促進文化傳播。但三網融合以後,也會帶來新的版權問題,因此三網融合應當與版權保護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