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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規劃綱要明確提出不得給學校下達升學指標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3日 19: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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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經費4%始提出於1993年。當時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明確寫道:“逐步提高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佔國民生産總值的比例,在本世紀末(即20世紀末)達到4%”。 中新社資料圖 岳立中 攝

  新華網北京8月3日電(記者 劉奕湛)如何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緩解擇校問題?教育部部長助理、黨組成員吳德剛3日在接受中國政府網在線訪談時表示,《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提出不得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不得將各種考級和競賽成績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與升學的依據。

  吳德剛説:“緩解學生的壓力,緩解擇校的壓力,緩解學生競爭的壓力,需要各方面共同想辦法、做努力。”

  《綱要》從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思路出發,明確了政府、學校、家庭和社會各方責任。各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要採取改革考試考核辦法、科學設計課程和教材難度、建立監測公告制度、規範各種社會補習和教輔市場等措施;學校要做好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效果、豐富學生課外及校外活動等工作;家長要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培養子女的良好習慣、加強與學校的溝通合作。

  他説,義務教育階段擇校問題,是一個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其深層原因在於優質教育資源不足,分配不均衡。《綱要》提出了遠近結合的解決思路。遠期要推進學校標準化建設、實現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近期主要採取加快薄弱學校改造、縣域內教師校長合理流動、優質高中招生名額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初中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