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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評論員:靠什麼才能讓傳媒真正有力量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3日 0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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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多的公權力機構、企業敢於公開叫板媒體,敢於對媒體的輿論監督進行反制,關鍵是輿論監督權雖然在政策上有規定,在法律上卻並不具備司法性。必須讓保護輿論監督權落實為法律條文,輿論監督才能真正找到“保護傘”,才能限制一些荒謬的打擊報復媒體輿論監督的行為。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就仇子明遭通緝事件作出聲明,強調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和監督權,新聞機構及其派出的采編人員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這些年來,在全國各地爆發了多起針對輿論監督的反常事件,而且在最近一段時間大有頻發態勢。這是為什麼?

  先來看看最近熱鬧非凡的幾起反輿論監督事件:7月7日,《江西日報》因刊登景德鎮市郵政局組織公款出國遊一文,當期報紙在景德鎮被“封殺”;7月23日,因連續對凱恩股份進行批評報道,浙江省遂昌縣公安局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對《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決定,並予以網上通緝;7月29日晚,《華夏時報》記者陳小瑛被不明身份人士以“爆料深國商內幕消息”為由騙至深圳天虹商場,旋遭重毆;7月30日下午,4名自稱霸王集團員工的青年男子未經許可,擅自闖入《每日經濟新聞》報社上海辦公區,當報社記者與來訪人溝通時,遭遇來訪男子辱罵、推搡,後被證實來人確屬霸王集團員工及其友人;此外還有紫金礦業封口費事件,等等。如此針對傳媒的反常事件發生,絕對不能僅僅以偶然因素來應對,而應當追溯其背後更深層次的因素,包括體制性因素。

  伴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輿論監督的面越來越寬泛,再加上轉型期中各種各樣乃至超出常人想象的新聞事件層出不窮,對於內地媒體人來説,無疑是一個最好的時代,是新聞的春天。然而,這又是一個“最壞的時代”,那麼多針對傳媒的惡性事件接連發生,只能説明如今傳媒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既有經營上的壓力,還有反輿論監督的壓力。這麼多的壓力匯集到一起,倘若媒體本身沒有職業精神,沒有抗壓能力,平庸、墮落都是有可能的,這其中也包括被平庸、被墮落。在這種平庸、墮落與被平庸、被墮落中,媒體的社會地位存在一種下降的可能。那麼多的公權力機構、企業敢於公開叫板媒體,敢於對媒體的輿論監督進行反制,既在於媒體社會地位的下行,一些媒體在資本與權力的制約下亦步亦趨,但更關鍵的是輿論監督權雖然在政策上有規定,在法律上卻並不具備司法性。

  作為新聞機構的主管部門,新聞出版總署不是沒有作為。2007年,新聞出版總署曾經發出《關於保障新聞采編人員合法採訪權利的通知》,規定有關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為新聞機構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新聞采編人員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2008年,再次發出《關於加強新聞采編活動保障工作的通知》,規定對於干擾、阻礙、報復、陷害新聞機構及其采編人員依法開展輿論監督,造成惡劣影響的,由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都具備了一定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法律效力在執行的過程中經常被打折扣。比如遂昌縣公安局對仇子明的追究,所依據的是刑法,而刑法的法律位階要比出版總署的通知高,出版總署保護輿論監督的部門性文件因此常常歸於無效。

  要想真正使傳媒的輿論監督有力量,真正讓黨的十七大關於輿論監督的精神落實到位,真正讓某些機構、企業和個人對反制輿論監督不再猖狂,必須讓法律發揮作用,讓保護輿論監督權落實為法律條文。唯有如此,輿論監督才能真正找到“保護傘”,才能限制一些荒謬的打擊報復媒體輿論監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