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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規定政府定價商品未經監審禁調價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3日 03: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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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楊華雲)每次涉及公眾利益的價格調整,往往陷入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成本爭執,今後成本不透明問題有望得到緩解。

  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在9月1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發表意見。

  政府定價成本問題成熱點

  13年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價格法,規定了5種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必要時可以實施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並明確了政府定價依據之一的成本因素。不過如何核定成本,一直未有行政法規予以規範,價格調整聽證會上,往往經營者和消費者對成本問題各執一詞。

  此次草案規定,列入定價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未經定價成本監審的,不得調整價格。

  六種費用將禁入定價成本

  草案明確規定了六種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不得計入生産經營成本的支出;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發生的費用;與政府制定價格的商品生産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生産經營支出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由政府無償投入及政府補貼、其他政府優惠政策給予補償、社會無償捐助的相衝減的費用;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上交的費用,向附屬單位支付的補助支出;各類捐贈、贊助、罰款、違約金等支出。

  成本監審結論書應公佈

  為增強定價的透明度,草案要求,定價成本監審機關應當製作定價成本監審結論書,並在制訂價格前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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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就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徵意見

  中新網8月2日電 為規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促進經營者加強成本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務院法制辦2日公佈了《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徵求意見稿)》,向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據了解,我國《價格法》關於“政府的定價行為”中規定,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成本調查,綜合考慮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但在實踐中,有關方面對如何核定壟斷行業的社會平均成本、如何開展政府定價成本監審工作認識不一致,特別是對哪些項目是不合理的支出存在分歧,對經營者不能形成有效的成本約束,進而使一些不合理費用由消費者承擔。鋻於此,有必要通過制定行政法規,進一步增強政府定價成本監審制度的可操作性。 >>>詳細

中國政府定價成本監審商品未經監審不得調價

  中新網8月2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2日公佈了《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徵求意見稿)》,向公眾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指出,列入定價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未經定價成本監審的,不得調整價格。

  意見稿指出:列入定價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未經定價成本監審的,不得調整價格。

  另外,定價成本監審實行目錄管理。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商品,以中央和地方定價成本監審目錄為依據。中央定價目錄內的商品全部列入中央定價成本監審目錄。地方定價成本監審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詳細

政府定價商品:六種費用將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新華網北京8月2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2日公佈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六種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六種費用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不得計入生産經營成本的支出;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發生的費用,但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相關成本費用除外;與政府制定價格的商品生産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生産經營支出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由政府無償投入及政府補貼、其他政府優惠政策給予補償、社會無償捐助的相衝減的費用;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上交的費用,向附屬單位支付的補助支出;各類捐贈、贊助、罰款、違約金等支出。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