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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價商品:六種費用將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2日 17: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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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8月2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2日公佈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六種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六種費用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不得計入生産經營成本的支出;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發生的費用,但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相關成本費用除外;與政府制定價格的商品生産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生産經營支出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由政府無償投入及政府補貼、其他政府優惠政策給予補償、社會無償捐助的相衝減的費用;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上交的費用,向附屬單位支付的補助支出;各類捐贈、贊助、罰款、違約金等支出。

  徵求意見稿規定,本條例所稱定價成本,是指全國或者一定範圍內經營者生産經營或者提供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同種商品和服務而發生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社會平均合理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