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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樹地震定向捐贈資金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自行調整安排使用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30日 1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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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7月30日電(衛敏麗 施元雪)根據民政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目前聯合出臺的《青海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實施辦法》,未經捐贈人同意,玉樹地震定向捐贈資金不得自行調整安排使用。這是記者30日從民政部了解到的信息。

  據介紹,該辦法首先明確了青海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的使用原則:

  ——統籌安排。捐贈資金全部撥付到青海省,連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贈資金,統一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由青海省統籌安排用於恢復重建。

  ——尊重意願。尊重捐贈人意願,優先安排捐贈人定向重建項目。

  ——專賬管理。嚴格區分財政資金與社會捐贈資金的性質,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管理制度,確保捐贈資金安全、合理、合法使用。

  ——公開透明。按照“誰接收、誰反饋”的要求,認真做好捐贈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反饋,定期公告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撥付使用進度。

  ——全程監督。嚴格規範捐贈資金的安排使用程序,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督管理。

  對於定向捐贈資金的使用,辦法明確規定,要按照捐贈人意願落實,青海省將定向項目具體落實到責任單位,對確實無法落實或確需調整的定向捐贈資金,由青海省提出調整意見,並反饋捐贈接收機構,由捐贈接收機構商捐贈人同意後,再調整使用。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自行調整安排使用。

  對於非定向捐贈資金,由青海省依據《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及包乾方案統籌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