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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新規下月起正式實施 聚焦患者知情權(圖)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30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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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解放日報)

  近年來,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成為引發醫患關繫緊張的重要原因之一。

  8月1日起,衛生部《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將正式施行,新規對醫療衛生服務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了詳盡規範。

  實現患者知情權、平衡醫患雙方不對等關係、促進醫患關係和諧發展,是公眾對於新規的共同希冀。

  診療服務須“亮牌”執業

  范太太家境殷實,美中不足的是她的慢性腎病近年來反復發作。為此,她跑了不少大醫院進行治療,但一直沒有特別好的效果。

  今年年初,一位病友向范太太推薦了一個門診部,説那裏的專科專家治療她這種病效果奇好。前不久范太太專程前往這個門診部一探究竟。她看到,這個門診部的墻報上宣傳的是一位腎病專家:出身中醫世家,在某醫學院附屬醫院多年從事腎病專科臨床診療和科研工作,經驗豐富,等等。求醫心切的范太太很快便挂了這個專家的號。看完病後,她遵照醫囑買了藥回家吃。沒想到兩周後,范太太發現自己腎病尚未緩解,眼睛卻開始持續發黃。她嚇得連忙到一家大醫院去做檢查,經診斷為藥物性肝炎。

  氣憤之餘,范太太向衛生監督部門進行了投訴,這才得知這家門診部原來沒有開設專科的資質,這位專家也只不過是一名西醫內科的主治醫師,根本沒他自己吹噓的那麼玄乎。

  説法:上海徐勤律師事務所鄒合強律師指出,即將實施的《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在醫療機構“亮牌”執業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

  《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公開以下相關信息:執業許可證、人員執業註冊基本情況和身份標識;經批准開展的診療科目、准予登記的醫療技術及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流程情況;提供的預約診療服務方式及門診出診醫師信息。

  藥品價格禁玩“捉迷藏”

  徐先生患老慢支,遇天氣突變常發作。前不久,老徐的老毛病又犯了,他不得不到附近的中心醫院看急診。

  醫生給他檢查後,開了2天的藥。服藥2天后,老徐感覺好多了,蠻開心。於是,他再到醫院進行復查。門診醫生問他:“既然這藥對路,要不要再用2天?讓病好徹底些。”老徐覺得醫生説得有道理,欣然答應。可等到付費的時候老徐發現,同樣是這些藥,這回卻比上次急診時開的藥貴了好幾十元。老徐心急火燎地在門診室與藥房之間跑了幾個來回,這才弄明白:原來兩次用的藥成分都一樣,但因為是不同廠家生産的,規格不同,價格自然就不一樣了。事情算弄明白了,但老徐不明白的是:醫生開藥前有沒有義務解釋清楚相關信息,讓病人作比較後自己決定買哪個牌子的藥呢?

  説法:鄒合強律師指出,同藥不同價的現象如今比較普遍。但根據 《辦法》的規定,醫療機構在提供醫療服務時,必須公開醫療服務、常用藥品和主要醫用耗材的價格及其在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的報銷比例等內容。同時《辦法》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依法向醫療衛生服務單位申請獲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關信息。所以,除醫療機構有義務主動公開藥品價格外,患者也有權主動詢問相關信息,醫療機構須如實告知。

  “高值”收費項目應事先告知

  人到中年的沈女士來上海做家政服務10餘年。2年前她查出患了某種婦科病,好在一直以來服藥治療效果還不錯。但一個月前,沈女士的病情突然加重,她不得不前往醫院就診。醫生進行診斷後,給她開出了一張檢查單據,並稱她的情況很嚴重,需要在仔細檢查後才能下最終診斷結論。由於醫生沒有事先告知她大概的費用,當沈女士拿著單據前去交費時被嚇了一跳——經計算,做這個檢查項目,她需付費1600多元。想到自己不太高的收入,站在收費窗口前的沈女士陷入了兩難境地。

  説法:鄒合強律師表示,《辦法》規定,今後患者在接受價格在千元以上的診療服務項目時,醫療服務單位有義務事先將有關的收費標準告知患者,保障患者對相關信息的知情權。此外,根據《辦法》規定,除了千元以上收費項目須事先告知外,以下這些診療服務及其收費標準,醫療服務單位也須事先告知:患者接受的重症監護、介入診療、手術治療、血液凈化、器官移植、人工關節置換;患者接受的超聲、造影、電子計算機X射線斷層掃描技術、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輔助檢查項目及其收費標準等。

  非醫保用藥患者有權知曉

  劉先生到朋友家做客時不慎閃了腰。朋友一片好心拉著他去附近的一家二級醫院看了急診。好在查下來劉先生並無大礙,僅僅是肌肉拉傷,他花了500多元開了些活血化淤的口服藥和膏藥。由於就診時沒帶醫保卡,過了幾天后劉先生才帶著病歷卡和發票到醫保局報銷。沒想到,他卻遇到了難題:當初看病時開的幾種藥中,有一種不屬於醫保支付範圍。因此,有將近200元的藥費無法報銷。事後,劉先生心裏很不是滋味:為什麼醫生開藥的時候不向自己説清楚呢?

  説法:鄒合強律師指出,此次《辦法》已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其中就包括:醫保患者使用的自費比例較高的藥品和診療項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患者使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和診療項目之外的藥品和診療項目等。此外,《辦法》還規定,醫療服務中患者使用的藥品、血液及其製品、醫用耗材和接受醫療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及醫療總費用等情況,要以提供查詢服務或提供費用清單的形式告知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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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信息禁公開

  根據 《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規定,醫療衛生服務單位的下列信息,不得公開:

  1、屬於國家秘密的;

  2、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洩露的;

  3、屬於知識産權保護內容的;

  4、屬於可用於識別個人身份的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5、不屬於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法定權限內的信息;

  6、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記者 張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