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京華時報:無辜公民為何屢屢被錯抓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30日 08: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化解林貝欣案並不難,在刑事偵查中增加查實身份證的程序等,在證據環節上導入一定的身份審查義務,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設定更為慎重的程序規範,就完全可能避免此類錯抓。

  在廣州打工的林貝欣從未出過省,卻被浙江義烏警方作為匪首通緝,失去人身自由12天。警方承認抓錯人並正式道歉,刪除了通緝信息。林貝欣的遭遇不是第一起,之前有黑龍江男子在家被通緝,海南學子遭廣東警方錯拘5天,安徽小夥丟身份證成“逃犯”。

  因為身份證被盜或丟失而成為“逃犯”,或是因為同名同身份證號而被當成“通緝犯”,無辜者陰差陽錯地陷入國家追訴的恐懼之中,這實在是法治社會的反諷。

  正常的法治能夠容忍刑事追訴的一時疏漏,但不應寬恕某種屢屢出現的執法錯誤。遺憾的是,此前諸多被媒體曝光的類似個案,未能引起刑事執法上的應有反應,彌補制度缺陷,這次的林貝欣案不知能否警醒世人亡羊補牢?

  在法律上,身份證只是證明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是公民參與經濟社會活動的一種憑證,其在刑事執法上並不具備多麼神奇的證據功效。法律也只能要求公民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是為表面化的身份證負責,更無需替那些盜用身份證的人揹黑鍋。對此,公安部曾明確表示,公民丟失身份證後,無需辦理挂失和登報聲明。一旦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審查部門應擔責,而丟失證件者則無責。

  因此,刑事執法就不能單憑身份證來草率地確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尤其是需要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時,更應盡到核查義務,以防止錯抓錯捕。然而現實中,由於現行法律對刑事偵查行為的規範並不十分完善,相關身份審查義務缺失,使得公安機關在辦案時往往是“認身份證不認人”,發生錯誤的追訴在所難免。

  刑事追訴若發生錯誤,不僅使真兇逍遙法外,更讓無辜者身陷恐懼。而要讓無辜者免予被錯抓,根本上需要附加刑事執法機關更多的程序性義務。以通緝為例,其作為通令緝拿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的一種偵查行為,對被通緝者會産生深刻的利益影響,但立法只規定了通緝令的發佈部門、對象以及形式等,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核實未做任何要求;同樣,《刑事訴訟法》也未對刑事拘留作出實質性身份審查規定。更要命的是,對於此類刑事偵查行為,立法也沒有賦予偵查對象必要的救濟機制。

  其實,化解林貝欣案並不難,在刑事偵查中增加查實身份證的程序等,在證據環節上導入一定的身份審查義務,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設定更為慎重的程序規範,將偵查行為確立在具有“關聯性、必要性、可能性”的一定量證據基礎上,就完全可能避免此類錯抓。如果不能從執法程序尤其是偵查行為的規範上進行完善,那麼一張身份證將很可能成為公民的一種累贅,讓更多的無辜者遭遇惶恐。(特約評論員傅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