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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鑽判決”將“隨手扔掉”多少法力?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9日 19: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瀋陽網-瀋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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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中波

  王女士價值4.6萬餘元的訂婚鑽戒在停車場不慎丟失,揀到者自以為是假鑽戒而丟棄,王女士從而無從找回自己的鑽戒。法院日前作出判決,張某拾得遺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觀故意,應向王女士賠償4.6萬餘元損失。(7月28日《新京報》)

  這是一則非常有趣的新聞,這也是當日跟帖量近萬的新聞,理性的駁論分析,非理性的含沙射影,紛紛數落著法官大人的“葫蘆僧判葫蘆案”。其實,要批駁“撿鑽風波”的法院判決,理論上並不困難:譬如,沒有證據證明王女士丟失的鑽戒價值高達4.6萬餘元,即便是有購買鑽戒的發票也不能證明發票和被拾到的鑽戒之間的必然聯絡;再比如,王女士自己丟掉鑽戒應負法理上主要責任,他人拾到丟棄是次要責任……

  我以為,非要與法官大人一本正經地討論“撿鑽判決”的正確與否,實在少了些“幽默感”。客觀説,在法律運用、司法判決的辯論上,我們最大的麻煩、最灰頭土臉的不堪,其實並不是一兩次特殊環境下偶爾的“失足”,而是經常性的違背常識、常理與常情。比如深圳“拾金而昧”案中的清潔工梁麗差點被判無期徒刑;比如好心將摔倒的老人扶起的南京彭宇,被一審判定賠償45876元……

  這些並算不上大案的事件,每每都會隨著“一紙判決”的出爐,在整個社會激起軒然大波,迅速上升為社會熱點問題。説到底,並不是因為大家都忽然升級為“福爾摩斯”,而是基於最基本的常識、常理與常情判斷。

  於是,在這種司法變得越來越沒有權威,司法機構威信下降的語境下,更多的人開始“事不關己、高高挂起”。由此,我們看到“江蘇老人騎車摔倒長達15分鐘,眾人寧願當看客也不願伸手相助”的異景;聽到“南京兩小夥同時發現路邊有一沓百元大鈔,冒雨守候在現場,直到民警前來拍照取證……

  從“無人敢扶”到“無人敢撿”,面對可能“招來麻煩”的舉手之勞,面對可能“引來官司”的“一撿舉動”,人人成了“驚弓之鳥”。一回回“出其不意”的司法判決帶來的不僅是法院權威的受損,更有可怕的“引導效應”——牢記“教訓”,被嚇住的公眾,會讓已是稀缺資源的“助人為樂”等傳統美德進一步“稀缺”。

  可以説,如今的“撿鑽判決”,具體會“隨手扔掉”多少法力,我們很難測算出來。但值得司法部門反思的是,當每個人都把“事不關己、明哲保身”當成處世哲學,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作為人生信條時,世代傳承的優秀道德品質又會駛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