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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時評]“撿賠案”是新版的“彭宇案”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9日 13: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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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的訂婚鑽戒在停車場不慎丟失,撿拾者張某自稱以為是假鑽戒隨手丟棄,無法歸還。日前,北京二中院終審判決,張某拾得遺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觀故意,應向王女士賠償4.6萬餘元損失。(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11版)

  讀罷這條消息,我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2007年度十大影響性訴訟”之一的“彭宇案”。這位撿拾者以為是假鑽戒隨手丟棄,結果被判賠失主4.6萬餘元損失。撿拾者之冤,真可以稱之為新版的“彭宇案”。

  不錯,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丟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撿拾者張某既未通知權利人領取,也未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而且以為是假鑽戒隨手丟棄,似乎還真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撿拾者並非鑽戒鑒定專家,以為是假鑽戒隨手丟棄又何錯之有?

  或許,同南京那家法院一樣,北京這家法院也是“從常理分析”,撿拾者見財眼開,完全有可能是私自侵佔遺失物。但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也不能認定撿拾者侵佔鑽戒。另外,法院憑何認定這枚鑽戒價值4.6萬餘元,難道敢肯定遺失者就沒有撒謊?

  “彭宇案”一齣,“不敢扶”、“先找證人再幫扶”的示範作用立見。不難想象,“撿賠案”一齣,“不敢撿”、“先找證人再撿拾”所産生的酵酶作用。

  紀卓瑤(媒體從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