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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新規已起草 收費類型分三種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9日 05: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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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石激起千層浪。近日,部分銀行在個別地區提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收費,不僅成為眾矢之的,亦引發了監管層的高度關注。

  昨天,國家發改委就此事表態稱,考慮到國情和銀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商業銀行在制定或調整涉及公眾利益的服務收費項目時應統籌兼顧,審慎調整有關收費標準。發改委方面還透露,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已經起草,爭取儘快出臺。

  -發改委表態

  儘快出臺管理新規

  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昨天表示,依據2003年銀監會會同發改委下發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屬於市場調節價,商業銀行總行可以自行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但考慮到我國國情和商業銀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商業銀行在制定或調整涉及公眾利益的服務收費項目時,應審慎調整有關收費標準。

  這位負責人透露,發改委已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對商業銀行有關服務收費進行了比較全面和系統的規範,並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價格投訴和爭議處理、價格檢查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該負責人還表示,商業銀行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發改委正在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草稿)》進行完善,爭取儘快出臺,以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收費行為,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新規要點及解讀

  收費類型分三種

  規定商業銀行服務收費依據其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或市場調節價。

  不合規收費將被規範

  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表示,國家發改委在目前這一時點進一步強調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定價方式,意味著要著重監管銀行收費不透明、比較混亂的現象,意在規範商業銀行收費過程中的不合規現象。

  董正偉認為,發改委明確表示“對於涉及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務實行免費”,這説明監管層對商業銀行隨意漲價、收費項目定價過高的情況不予認同,“我個人認為,現行的一些不合理收費應當取消,比如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屬重復計費,應取消其中的一項。”

  部分服務應免費

  明確商業銀行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對於涉及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務實行免費。

  銀行定價能力有缺失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昨天表示,管制與壟斷導致我國銀行定價能力缺失,“在最基礎的存貸款業務上,由於利率管制,央行代替商業銀行定價;在類似跨行取款等中間業務上,幾大行處於相對壟斷地位,容易出現綁架消費者使其"被服務"的狀況。”

  “事實上,在部分商業銀行收費不合理的同時,國內銀行業的金融服務收費標準也出現了嚴重分化。有意思的是,我國銀行收費的趨勢是向幾年前的外資銀行看齊。但不同的是,外資銀行分層收費、提供名目繁多的收費項目是出於銀行的高端定位,意在提升服務。而現在我們發現,外資銀行的收費在降低,有些外資銀行還出現了不少免費項目。相比之下,中資銀行在服務項目增加的同時,卻帶來了收費項目的增加和收費標準的提高。”郭田勇稱。

  定價程序要規範

  要求商業銀行制定或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合理測算成本支出,並充分考慮市場供求、競爭狀況、個人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受能力,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

  定價應該有協商環節

  對於發改委提出的“定價程序”方面的規範,北京力盾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枝輝表示,銀行作為金融企業,和其他經營者沒有本質區別,客戶作為消費者有權知道收費項目及其標準,銀行在調整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後,應該以合適的方式告知消費者。銀行不能利用自身的壟斷地位粗暴地單方面進行調價,這有可能導致消費者在不知情、不公平的情況下多付出費用。董正偉特別指出,新管理辦法草案中提及的“提前在營業場所、主要媒體和商業銀行網站公告,必要時需書面或電話通知客戶”等辦法還不夠,銀行應該有和消費者協商的環節,比如在提價前由第三方組織召開聽證會,或者公示成本增加是如何計算的,這樣才能更充分地聽取客戶的意見。

  -消協態度

  市消協批銀行“侵權”“斂財”

  雖然中國銀行業協會稱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漲價合法合規,但北京市消協法務與投訴部主任郎丹柯昨天表示,這種漲價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郎丹柯表示,銀行業協會強調的合法,只是符合現有商業銀行的管理辦法,並不意味著合理,也並不意味著不侵權。部分銀行的做法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選擇權。

  郎丹柯表示,在今年世界銀行品牌500強名單中,中國的銀行佔了12家,有些銀行有超強的“吸金”能力,但其在服務收費上的一些做法近來卻飽受詬病。銀行在飛速發展的同時,應該考慮還利於社會。

  郎丹柯稱,銀行的幾次費用調整依據是2003年發佈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但該《辦法》並沒有對如何調整、通過什麼方式調整、調整到什麼幅度予以明確,而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和自主選擇的權利,因此銀行業的價格調整要符合公開、透明的原則,需要與消費者在內的相關利益方進行協商,採取聽證等方式,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不能隨意漲價。

  郎丹柯表示,從2004年銀行卡開始收取10元年費以來,多項銀行服務經歷了從免費到收費的過程,需要收費的銀行服務已有百餘項,這種“斂財”的嘴臉讓公眾對銀行的形象大打折扣。如何讓消費者尊重與信任,是銀行及行業組織更應去考慮的問題,而不是為自己的收費行為絞盡腦汁想理由。

  -鏈結

  ATM機跨行收費多國面面觀

  美國:收費前提示持卡人

  記者通過採訪美國休斯敦的一些銀行獲悉,在美國,銀行也對在ATM取款機上跨行取款的客戶收手續費,每筆取款的收費限額從1.5美元到3.5美元不等,收費標準由ATM機所屬銀行決定。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要收手續費,ATM機在收費前,應當提示並徵得持卡人同意。

  比利時:手續費低廉

  比利時ING銀行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比利時,用借記卡在ATM機上跨行取款均要收費,但收費並不高。以ING銀行為例,不論是否同城,每筆交易收取的費用都為0.1歐元,折合人民幣不到1元,並且這筆費用到每年年底才結算,而比利時其他銀行的做法也大體相當,為的是鼓勵客戶儘量使用本銀行的交易系統。

  有趣的是,這名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如果是到歐元區其他國家,ATM機跨行取款卻不收費,這主要得益於歐盟在推進單一歐元支付區建設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