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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解讀《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版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8日 16: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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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28日電 據海關總署網站消息,海關總署對《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決定》進行了相關解讀,以下是全文。

  2010年3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72號令,公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決定》針對近年來知識産權海關保護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從五個方面對2003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95號令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完善了知識産權海關保護的法律制度,為繼續提升中國海關的知識産權保護水平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第一條、關於變更、登出知識産權備案的規定。

  《決定》第一條涉及兩個修改內容:

  1、關於需要辦理備案變更或者登出手續的情形。

  修改情況:原《條例》規定的需要辦理備案變更或者登出手續的情形為“備案知識産權的情況發生改變的”,也就是説,只有備案的知識産權本身的情況發生改變了的,才需要辦理變更或者登出手續,但實際上備案申請中的許多內容,如權利人名稱或者姓名、聯絡方式、知識産權許可使用狀況等,也都嚴重影響著海關的知識産權保護工作,其中任何一項內容發生了變化,知識産權權利人都應當有義務及時告知海關。因此,《決定》將“備案知識産權的情況發生改變的”修改為“知識産權備案情況發生改變的”。

  適用:根據該修改,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産權權利人,除了備案的知識産權權利本身發生改變的需要及時辦理變更或者登出手續外,權利人及其聯絡方式、知識産權許可使用情況等發生改變的,也應及時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備案的手續。

  2、關於不依照規定辦理變更或者登出手續的法律後果。

  修改情況:原《條例》只規定知識産權權利人應當及時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登出手續,但沒有規定不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容易造成知識産權權利人怠于履行有關義務的情形。為減少知識産權權利人不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或者登出手續給合法貨物的正常通關造成延誤的情況,確保海關在口岸通關壓力不斷增加的形勢下實現“管得住、通得快”的監管目標,避免因權利人不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或者登出手續給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工作造成消極影響,督促知識産權權利人積極履行法律義務,《決定》在《條例》第十一條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知識産權權利人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或者登出手續,給他人合法進出口或者海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影響的,海關總署可以根據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撤銷有關備案,也可以主動撤銷有關備案。”

  適用:根據該修改,如果知識産權備案的情況發生了改變,而知識産權權利人未依照規定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或者登出手續,如有證據表明給他人合法進出口或者海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影響的,有關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海關總署申請撤銷有關備案,海關總署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撤銷有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