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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德鎮郵局抽扣黨報負面報道 被指涉嫌違法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8日 03: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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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德鎮市郵政局抽扣報紙屬於隱匿郵件,毫無疑問係違法行為。同時,還涉嫌構成合同違約。但實質上是郵政部門對新聞輿論監督權利的嚴重侵犯。

  輿論監督的本質就是群眾通過媒體對公共事務進行監督,是社會公眾知情權、表達權、批評建議權、監督權的延伸,如何保障公民的這些權利,需要運用制度機制保障新聞輿論監督

  □ 特別調查

  法制日報記者 黃輝

  備受社會廣泛關注的江西省景德鎮市郵政局“封殺”黨報一事,有了最新進展。據了解,7月26日,景德鎮市郵政局發出“情況説明”,承認延誤投遞《江西日報》的做法錯誤,對由此造成對用戶利益的受損表示歉意,將以此為戒、吸取教訓,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儘管景德鎮市郵政局已承認錯誤,但有法律界人士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景德鎮市郵政局抽扣報紙的行為已涉嫌違法,本質上則反映出了新聞輿論監督以及公眾知情權缺乏保障。

  黨報輿論監督被郵局“封殺”

  7月7日,江西省委機關報《江西日報》以《中紀委文件剛下發,景德鎮市郵政局仍頂風違紀》為題,披露景德鎮市郵政局組織22人赴日本公費旅遊。

  文中稱,這22人中,在職副科級以上幹部5人,退休幹部5人,其餘為客戶經理,還有部分家屬,不過家屬的費用需要自理。郵政局一名周姓副局長親自帶隊。據該局一名知情員工透露,由於郵政局保險業務做得好,上級單位發了一筆獎金,局領導決定將這些獎金用於副科級以上幹部和部分營銷人員赴日本旅遊,每個人的團費為5800元。

  在這篇報道中,《江西日報》記者特別提出,6月29日,新華社播發了中紀委印發的《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於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是從制度上狠剎公款出國(境)旅遊歪風的有力舉措。然而,有的部門有的人,偏偏不聽勸、不遵守,甚至頂風違紀。

  但是,這篇輿論監督報道卻遭到了景德鎮市郵政局的“封殺”。

  7月22日,大江論壇出現一篇題為《景德鎮市郵政局被質疑封殺省級黨報 拒絕輿論監督》的帖子,稱景德鎮市一位細心的讀者發現,7月7日《江西日報》電子版上有的新聞竟然在郵政局送來的報紙上“消失了”。這位讀者懷疑,這當中可能有人利用職務之便,抽走對自己不利的負面報道。

  記者查閱了7月7日的《江西日報》,一共ABC三疊12版,《中紀委文件剛下發,景德鎮市郵政局仍頂風違紀》一文,刊發在C疊都市新刊頭版。

  景德鎮市郵政局副局長、工會主席黃世華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説,《江西日報》在景德鎮全市發行量7000余份。7月7日,景德鎮樂平市3000余份《江西日報》全版正常投送,景德鎮市區和近郊的浮梁縣,兩地沒有按時送達,“4000余份C疊被抽出”。

  此前,景德鎮市郵政局局長張振榮也證實了缺版一事。“《江西日報》缺版確有這個事,但因為多種原因,最近部分地區遭遇洪水,郵路不通,影響郵件運輸;另外,一些員工工作不到位。”張振榮稱,缺失版面已補發訂戶。

  對於張振榮對報紙缺版的解釋,一名知情者反駁説:“你去查查7月7日景德鎮的天氣記錄,看看是否遭遇了洪水。再有,為何別的報紙都順利投遞,偏偏少了《江西日報》C疊呢?”

  “關於‘一些員工工作不到位’的解釋,更是推卸責任。”這名知情者告訴記者,“在印刷廠,報紙是以版面為單元打包的,只有到了發行站(點)才能進行版面分揀,合成一份完整的報紙,並向訂戶投遞。如果沒有相關領導的指示或者暗示,發行站(點)誰也不敢把C疊報紙全部抽出扣下的,因為這涉嫌違法。”

  為調查報紙缺版的真相,今天上午,《法制日報》記者兩次撥打張振榮的手機,但均關機。下午,記者再次致電張振榮,手機響了一聲後,即被按掉。

  江西省郵政公司辦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省郵政公司已派出調查組前往景德鎮市調查此事,調查報告已出,目前正在等處理結果,“等晚些時候再告訴”。

  “封殺”報紙被指涉嫌違法

  “調查結果還沒公佈,現在還不知道報紙缺版的真正原因。”江西律師徐一新認為,排除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郵政法第七十一條同時規定,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抽扣報紙屬於隱匿郵件行為。”徐一新説,“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隱匿他人訂購的報紙,乃‘監守自盜’係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話,甚至可能觸犯刑法。”

  徐一新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景德鎮市郵政局此舉還涉嫌構成合同違約。因為作為客戶來説,他們向郵政部門訂閱報紙,就與郵政部門形成了合同關係,而根據合同必須履行原則,郵政部門應當保質保量將客戶訂購的報紙投遞上門,“郵政部門將客戶花錢訂購的報紙隱匿不發,對這部分客戶來説,無疑構成了合同違約”。

  輿論監督亟需制度保障

  “這一事件最為關鍵的,實質上是郵政部門對新聞輿論監督權利的嚴重侵犯。”徐一新説,憲法賦予公民言論出版自由權、知情權和批評建議權三項基本權利,但郵政部門的這種行為,無疑是對新聞輿論監督的干涉,也侵犯了受眾的知情權。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對新聞輿論監督權的保障,在一些地方已經先行一步。早在2008年12月,雲南省昆明市就設立了行政效能新聞監督辦公室。《昆明市行政效能新聞監督制度》也明確規定,“若拒絕、干擾和阻礙監督,以及對新聞監督有關人員打擊報復者,將視情節給予問責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政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09年7月,擬提交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昆明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干擾、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內人士和專家學者認為,昆明市將保障新聞輿論監督列入地方法規,將“文件支持”轉為“立法支持”,有利於新聞改革與創新,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是值得稱道的“破冰之舉”。

  江西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教授李雲龍認為,輿論監督的本質就是群眾通過媒體對公共事務進行監督。事實上,新聞採訪權、報道權和輿論監督權,就是社會公眾知情權、表達權、批評建議權、監督權的延伸,如何保障公民的這些權利,需要運用制度機制保障新聞輿論監督。

  “以前,這樣的保障機制不能説沒有,但只是理論上規定的籠統權力和文件上賦予的原則性權力,力度遠遠不夠。”李雲龍説,保障新聞輿論監督亟需“入法”。

  法制日報南昌7月27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