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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城墻遺址上建築將全部拆除三大歷史城區內不得新建高架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7日 13: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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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工人正在清除太平門龍脖子路段明城墻上的雜樹雜草,總清理長度達到十五公里,避免墻體受到損害。

  本報記者 崔曉攝

  《江蘇省發展規劃條例(草案修改稿)》將發展規劃提上法律層面

  隨意修改規劃行不通了

  本報訊(記者 劉遠) 隨意修改規劃的現象不能再繼續下去了。昨天,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發展規劃條例(草案修改稿)》,將發展規劃上升至法律層面。

  據介紹,該條例中所稱“發展規劃”,是指對一定時期、範圍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謀劃與總體部署,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省級區域發展規劃、專項發展規劃。

  “這是我省率先就發展規劃制定地方性法規,不僅開全國之先河,而且填補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一項制度空白。”《條例(草案修改稿)》起草方省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説,為發展規劃立法並不是心血來潮。我們強調經濟建設要規劃先行,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先定位後開發,地方各級政府編制發展規劃的積極性很高,但同時也存在著隨意性大等問題。“規劃的失誤是最大的失誤,規劃的落後是最大的落後。建立發展規劃的專項法律制度,可以從制度上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供有力的保障。”

  《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除5種特殊情況外,發展規劃一經批准,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或者修訂。這5種情況分別是:上一級發展規劃調整或者修訂的;經過中期評估需要調整或者修訂的;國家和省發展戰略、經濟佈局進行重大調整的;經濟社會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這就意味著,單憑領導“拍腦袋”是改不動發展規劃的。

  為了保證發展與規劃之間“不打架”,《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下級發展規劃服從上級發展規劃,省區域發展規劃、專項發展規劃服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各專項發展規劃互不矛盾。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發展規劃草案在報送審核或者批准前,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應當通過公佈規劃草案、舉行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此外,遵循“項目跟著規劃走、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基本原則,《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不符合發展規劃産業政策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和備案。”

  本報訊(記者 劉遠) 嚴格保護六朝建康城、南唐金陵宮城、明代南京宮城和民國南京城的遺跡遺址;嚴格保護中華路南唐軸線、禦道街明代軸線和中山北路、中山路、中山東路民國軸線;嚴格保護老城城南、明故宮、鼓樓—清涼山三大歷史城區……一部《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從點到面提出多項“嚴格保護”,保護金陵文脈。昨天,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查批准。

  明城墻遺址上建築將全部拆除,周邊30—50米內新建建築不得超12米高

  【遺跡遺址】六朝建康城、南唐金陵宮城、明代南京宮城、民國南京城

  在對遺跡遺址的保護中,南唐、明代都城城墻和護城河成為重中之重。條例為明代外郭城墻現存段落(即現在的土城頭路一帶)的墻基兩側各劃定了30—50米的公共綠地。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明代都城城墻遺址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將全部被拆除,城墻及城墻遺跡30米範圍內,不得新建建築,30—50米範圍內新建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2米。

  條例要求,考古、施工中發現的重要遺跡遺址必須原址保護,並作為城市公共空間向公眾展示。

  禦道街兩側保留10米綠化帶,“三中路”仍以懸鈴木為主要行道樹

  【歷史軸線】中華路南唐軸線,禦道街明代軸線,中山北路、中山路、中山東路民國軸線

  條例明確,從保護現有尺度、線形和斷面形式3個方面保護歷史軸線。

  對於南唐軸線,重點保護中華路的建康路路口至中華門段沿街傳統建築風貌特色,逐步整治建康路路口至內橋段街道界面,延續南段的風貌特色。對於明代軸線,禦道街兩側將保留10米綠化帶,午朝門至外五龍橋段道路兩側不得從事新的建設,外五龍橋至光華門段新建建築退讓綠線不得小于10米。對於民國軸線,行道樹將以懸鈴木為主要特色。

  歷史城區內不得新建高架,明故宮周邊100米範圍不準從事新建設

  【歷史城區】老城城南、明故宮、鼓樓—清涼山

  條例規定,歷史城區內不得新建高架等大流量機動車通行道路,不得建設影響城市景觀的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市政、電力、通訊等管線一律“下地”。

  根據條例,老城城南歷史城區內,與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將被逐步改造。明故宮歷史城區內,重點保護皇城和宮城格局、護城河水系以及壇廟、衙署等遺址,明故宮遺址及周邊100米範圍內不得從事新的建設。鼓樓—清涼山歷史城區內,將保持原有的山水環境和以高綠地率為主的空間格局。

  破壞歷史街巷格局最高可罰50萬元

  過去,不少商家不問青紅皂白,常將廣告貼上歷史建築。對此,條例特別規定,歷史建築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及店招、標誌等外部設施。否則將對違規個人處以200—2000元罰款,對違規商家處以5000—50000元罰款。

  此外,對於在城市建設和房地産開發中,破壞歷史街巷格局、違法拓寬歷史街巷的,必須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它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將對違規個人處以1萬—5萬元罰款,對違規單位處以15萬—5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