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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擬降低食用鹽碘含量 各省靈活參照新標準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7日 05: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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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鹽碘含量偏高

  衛生部擬降低標準碘 含量過高易患甲亢,含量上限標准將降一半

  昨天,衛生部公佈了《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則》、《食用鹽碘含量》和《食品添加劑碘酸鉀》的徵求意見稿,一併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對於食用鹽中碘含量平均水平的規定有所降低。

  上限60mg/kg改為30mg/kg

  與此前公佈的《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第1號修改單相比,此次公佈的《食用鹽碘含量》規定了我國目前使用碘酸鉀作為碘強化劑;將食鹽碘強化量20mg/kg至60mg/kg修改為食用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為20mg/kg至30mg/kg。

  同時提出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群實際碘營養水平,選定適合本地的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提出了食用鹽中碘含量的允許範圍為碘含量平均水平30%。

  目前食鹽碘含量偏高

  徵求意見稿的編制説明中表示,目前食鹽中碘含量偏高,儘管全國水平處於可接受水平,但有約5個省處於過量水平,16個省市處於大於適宜量水平,因此有下調餘地。在實施食鹽加碘的10年內,碘過量可使甲亢的危險性提高;可使隱性的甲狀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轉變為顯性疾病;長期碘過量可使甲減或亞甲減患病的危險性提高。

  各省可自行選擇加碘量

   該標準的主要研製人認為應接受該修改意見,把食用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改為20至30mg/kg。這一范圍,可供各省選擇的平均水平有多種,即使是嚴重碘缺乏的西部地區,如選用30mg/kg,碘的攝入量也是足夠的;另外按理論值計算,如果每人每天食用10g鹽,可能攝入的碘300微克,按烹調可能損失20%計算,每人每天則可攝入最大量為240微克,應當是足夠了。即使保留30至40mg/kg,也不會有人選擇該範圍的碘含量水平。

  新標準“可上下浮動30%”

  參與修改《食用鹽碘含量》和《食品添加劑碘酸鉀》兩個標準的衛生部碘缺乏病專家諮詢組成員、北京協和醫院內分泌專家戴為信教授昨天表示,此次修改最大的亮點就是給碘鹽中碘含量標準劃定了一個可上下浮動的範圍,即提出了“食用鹽中碘含量的允許範圍為碘含量平均水平30%”,各省可靈活參照。“這是因為我國各省經濟發展情況不同,”戴教授説,“各地人群碘營養水平參差不齊,貧窮地區人群碘營養水平低,富裕地區人群碘營養水平高,因此各地碘鹽中碘含量標準不能搞一刀切。”

  戴教授還指出,由於我國經濟發展十分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碘攝入方式逐漸增多,從很多加工食品中人們都可以吃到碘,如薯片等,因此碘鹽中碘的含量應適當降低。但是目前監測結果顯示,我國大連、浙江、福建等沿海人群,碘攝入量並沒有超標。

  戴教授表示,今後我國還將不斷監測人群碘營養水平,並據此調整碘鹽中碘含量標準。據北京青年報

  缺碘的危害

  碘是人體生長、發育必需的微量元素。碘缺乏病是人體由於攝入碘不足而産生的一系列疾病和障礙的總稱,主要危害包括:損害兒童大腦神經發育,表現為智力缺陷、學習能力低下;導致胎兒死亡、畸形、聾啞或流産、早産;成人體力和勞動能力下降。

  碘過量的危害

  專家指出,碘過量對人體健康有潛在危害:在實施食鹽加碘的10年內,碘過量可使甲亢的危險性提高;可使隱性的甲狀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轉變為顯性疾病;長期碘過量可使甲減或亞甲減患病的危險性提高。

  高碘地區應有無碘食鹽供應

  近些年來,不論是缺碘地區,還是高碘地區,市場上往往供應著含碘鹽,卻難見無碘鹽供應。眾所週知,從1995年開始中國便強制施行“食鹽加碘”,但該制度原本要“區別對待”,在實行過程中卻變成“一刀切”。

  由於甲狀腺疾病等疑因碘攝入量過多引發的疾病增多,消費者想吃無碘鹽卻很難買到,要求加大無碘鹽供應量的呼聲不斷,但無碘鹽難買的狀況卻一直得不到根本改觀。例如筆者所處的村莊距離海邊較近,屬於高碘地區,按理説大多數村民不缺碘。可是由於市場上沒有無碘鹽供應,有的村民貪圖便宜,便暗中購買“黑鹽”,這些所謂“非法鹽”難以保證其衛生安全,但有些村民想到不買“黑鹽”也只能買“含碘鹽”,長時間攝入量過多後,反而引發疾病,只能鋌而走險。

  鹽業公司為何總是“惜售”無碘鹽?原因可能是無碘鹽的利潤低,而銷售加碘鹽才有暴利可圖。筆者認為,鹽業公司在經營碘鹽的同時,應增加無碘鹽的經營業務。據南方農村報

  我國碘鹽規定演變

  1995年

  全國對碘鹽中碘含量沒有規定上限,有的地區高達100mg/kg。

  1996年

  全國首次調整碘含量標準,規定不得超過60mg/kg。

  1997年

  停止兒童碘油丸的投服。

  2010年

  調低碘鹽中碘含量上限值,平均水平改為20mg/kg至30mg/kg。

  製圖/朱正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