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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教育部發文:嚴禁中小學服務性亂收費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6日 16: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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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26日電 據發改委網站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發出通知,嚴禁中小學以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名義亂收費。

  為鞏固教育收費治理工作成果,進一步規範學校收費行為,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發出《關於規範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嚴禁中小學以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名義亂收費。

  《通知》嚴格界定了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範圍。中小學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中小學代收費是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通知》規定中小學按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範圍內的事項,不得列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嚴禁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取暖、降溫、飲水、校園安全保衛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除按規定向學生收取作業本費、向自願入夥的學生收取伙食費外,嚴禁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通知》規定,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按照學校組織學生活動和學生在校學習、生活的實際需要,綜合考慮實際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見,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

  《通知》強調,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和非營利原則,按學期或按月據實結算,多退少不補。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的過程中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確有折扣的,須全額返還學生。

  《通知》要求,各地要通過網絡、報紙、廣播、電視等多種形式,將按規定權限批准的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等主動向社會公開。學校要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註明有關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及批准收費的文號,並通過學校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對相關政策進行公示。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不得收費。

  《通知》強調,各地要加強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管理並強化監督檢查。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和超範圍收費等亂收費行為,以及有關部門、單位通過學校違規收取代收費等行為,各級價格、教育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佔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嚴禁學校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名義向學生亂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