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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生重大事故企業負責人終身禁止執業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4日 0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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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23日説,剛剛公佈的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中有關相關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禁止執業的規定有雙重用意,一方面是加重了事故責任人的處罰,另一方面是嚴格職業準入。

  根據剛剛公佈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中國將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黃毅説,這個規定加重了事故責任人的處罰。中國安全生産法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生産經營單位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企業負責人對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只要發生了重特大事故,在堅持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這一規定的同時,依照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終身不能擔任“本行業企業”的主要領導職務。這可以理解為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負責人實施更為嚴厲的行政處罰。

  此外,這個規定還是嚴格職業準入。企業需要任用主要負責人如礦長、廠長、經理等,就不得用上述人員,無論是本地區還是跨地區,用了就是違規。下一步,安監總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企業及其負責人信息披露制度,並實現區域聯網、全國聯網,以備檢索、核查。對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企業上述人員,任何地區、部門和企業單位都不得違規任用。

  黃毅表示,對於沒有發生事故,但3個月內2次及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産隱患,仍然進行生産的煤礦,按照“國務院446號令”,要予以關閉,並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事發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礦長。(記者朱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