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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男子採集公民信息出售 批捕環節遇法律障礙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3日 11: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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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2010年3月初,涉嫌通過網絡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甄某被抓獲。警方在處理這起案件時遇到法律障礙——從網絡上蒐集個人信息是否屬於非法獲取的範疇?在現實公安偵查階段,涉及具有壟斷性質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犯罪,其“竊取、收買”行為極其隱秘,很難獲得證據。地下非法洩露、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牟利的行為存在“法律真空”。[我來説兩句]

  南京一齣售公民信息嫌疑人批捕環節遇法律障礙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成“空設”?

  法制日報記者 丁國鋒 通訊員 建 真

  一名“80後”大學生利用網絡自動採集、與“網友”交換等方式,收集了240G硬盤容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僅分類文件夾就多達20多萬個,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裏非法買賣公民信息獲利超過4萬元。

  根據2009年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其中新設定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然而,由於在批捕過程中,有關方面認為犯罪嫌疑人未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所規定的“在履行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利用公權力採集到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國家機關或者單位,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活動”這一條件,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因為證據、主體等多重難題,沒有被檢察機關正式批捕。

  《法制日報》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因為立法的不足,導致這條罪名出現了“空設”現象。

  網上自動採集公民信息

  一年收集20萬個文件夾

  2010年3月初,涉嫌通過網絡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甄某被江蘇省南京市警方抓獲。警方在其作案用的電腦中,發現了海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其中包括私家車主、航空VIP會員、高爾夫會員、醫院患者、企業老總、樓盤業主、移動聯通用戶、銀行客戶等分門別類的文件夾多達20多萬個,而每個文件夾中都有幾百條甚至幾萬條個人信息。

  據查,這些信息的“主人”來自北京、上海、南京、深圳等全國上百座城市,而信息的詳細程度則令人瞠目——以車主的信息為例,其中不僅有車主姓名、地址、牌照號,就連車主身份證號、發動機號等也是一應俱全。

  據了解,甄某一般都是利用QQ聊天工具,進行公民信息“買賣”的。在其QQ聊天記錄中,警方共獲取了40余次甄某聯絡出售和成交公民信息的電子記錄。據甄某交代,從去年3月到案發,他以每次100元至1500元不等的價格,通過出售個人信息,至少賺了三四萬元。

  但是,不在銀行、電信等“有利”部門工作的甄某並不屬於享有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權力和途徑的人員,那麼,一名剛剛畢業不久的大學生是怎樣獲得這些信息的?

  答案令人瞠目——網絡自動下載。

  據甄某交代,2009年年初,他租用了一台服務器開辦了一個網站,在網頁上留下了兩個QQ號以及3個電話號碼。為了交易方便,他還辦了20張銀行卡。

  要想把信息賣出去,得讓人容易找到網站,甄某花了3000元買到了某著名搜索引擎的排名。與此同時,甄某開始大肆蒐集公民個人信息。據甄某交代,蒐集方式不外乎3個渠道:

  通過網絡自動下載。甄某在電腦裏安裝了一款軟體,它能夠從相關網站上自動採集包括企業名錄、電話傳真、會員、銀行在內的各類信息,採集結果則以電子錶格的形式,保存在電腦裏。

  此外,甄某還“細心”地把文件名改為“銀行會員”、“航空公司會員”、“高爾夫會員”等。據甄某交代,經過如此整理,信息不但賣得快,而且價格也比單純的企業名錄高。

  另兩種方式可謂更加“簡潔方便”——與“網友”交換資料、低價購買公民信息。

  據甄某交代,根據其在網站上留下的聯絡方式,不少有同樣業務需要的“網友”和他套近乎,交換數據。

  根據警方繳獲的QQ聊天記錄顯示,在網上,甄某和網友“嚮往明天”交換過兩次樓盤業主信息,共涉及了6個樓盤業主。

  據了解,甄某掌握的樓盤業主數據、移動聯通用戶數據中的絕大部分,是他和生意“客戶”交換來的,另一部分則是他買的。落網前,他花了300元買了10多個樓盤的業主資料,每個樓盤只要10多元。

  就這樣,甄某在不到一年時間內,積累了多達近240G的海量公民個人信息。

  而在交易中,他則以每2000條至3000條信息賣100元的價格在網上“批發”,其中,業主信息則被賣到一個樓盤100元的高價。他的買主,則主要是銷售人員、保險公司、裝飾公司業務員。

  概括性説法致法律真空

  相關司法解釋亟待出爐

  然而,就在警方投入警力破案後,在處理這起案件時卻遇到了法律障礙——從網絡上蒐集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如何定性?是否屬於非法獲取的範疇?

  是否構成犯罪,兩種觀點可謂南轅北轍。

  “無罪論”者認為:甄某的信息來源以網絡搜索和與他人交換為主,從網上搜索和與人交換不屬於秘密竊取,不能認定為非法獲取手段,且雖然出售了大量公民個人信息,但是購買者主要用於發廣告、拉生意等用途,沒有因為公民個人信息出售造成其他違法犯罪等嚴重的後果。

  而主張對其以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進行懲戒的一方的理由則是,甄某為牟利大量收集公民個人信息並出售信息獲利,屬於出於非法目的收集,且交換也屬於交易形式一種,與購買本質一致,其行為同樣侵犯了公民的信息安全,破壞了社會秩序,情節嚴重。

  記者了解到,由於此類案件還沒有明確司法解釋,兩種觀點的不同直接導致了各地在處理時具體理解的不盡相同,一定程度影響了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和效果。

  2009年刑法修正案在設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法中,沒有採用“一般主體”的立法建議,而是確定了“特別主體”的身份,即必須在履行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利用某種程度的公權力採集到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國家機關或者單位,並在法條中明確了只有“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的特定身份人員,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屬於犯罪行為。

  但在現實的公安偵查階段,涉及具有壟斷性質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犯罪,其“竊取、收買”的行為極其“隱秘”,即使消耗了大量偵破資源,也很難獲得相應證據。而本案暴露出的問題,恰恰反映了當前越來越猖獗的地下非法洩露、甚至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牟利的行為存在“法律真空”。

  有關專家表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法本意是剷除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市場,禁止以非法手段大量收集公民個人信息,但是,機械限定“非法獲取”的主體或方式將使這一罪名在司法實踐中“形同虛設”,不僅將為大量存在的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活動大開“方便之門”,而且從危害的後果看,任何人通過出賣個人信息獲利,直接危害到的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且是引發敲詐勒索、綁架等其他犯罪的“源頭”之一。

  法制日報南京7月22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