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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頭名難入職”事件 西安城改辦被通報嚴重違法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3日 08: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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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9年陜西省公務員錄用考試中,報考西安市城中村(棚戶區)改造辦公室(以下簡稱“城改辦”)的考生張競考了第一名,但被考了第二名的考生家長到處反映其“專業不符要求”,被西安市城改辦“暫緩接收”達8個多月。

  7月12日,本報對此事進行報道後,引起強烈反響,陜西省有關部門也迅速展開全面調查。

  7月22日,中共陜西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向本報發來傳真,就“西安市城中村(棚戶區)改造辦公室不安排新錄用公務員上崗問題”一事發出通報。

  通報指出,西安市城改辦“不執行公務員錄用決定,不安排新錄用公務員上崗,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全國造成重大影響。”

  “專業不符”不能成立

  該通報介紹了西安市城改辦不安排新錄用公務員上崗的有關情況,並對該事件中涉及的一些政策規定作出明確解釋。

  陜西省2009年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西安市城改辦計劃招錄城市規劃科員1名。發佈進入體檢人員公告後,該職位綜合成績排第二名的考生張洋的父親,西安市新城區建設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張文祥先後多次到原西安市人事局、省公務員局反映,舉報該職位綜合成績排第一名的考生張競所學“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不屬於城市規劃專業,並舉出證據認為,2004年,教育部《高校本科專業目錄》中城市規劃專業屬於工科土建類,而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屬於理科地理科學類,所以張競的專業不符合要求。

  據調查,用人單位西安市城改辦對該職位的要求是“具有城市規劃類相關專業背景,熟悉規劃、土地等方面有關法規和政策,了解相應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有城市規劃編制或管理工作經驗最佳”。原西安市人事局對該職位的專業條件按照“城市規劃類”掌握,准予了包括張競、張洋等14名城市規劃和相關專業的考生報名。

  通報指出,原西安市人事局、省公務員局多次研究,並請示國家公務員局,按照“專業劃分不宜過細”、“逐步淡化專業要求”的原則,充分考慮用人單位的職能以及招考職位的職責和崗位要求,認定原西安市人事局對該職位報名考生資格審查並無不妥。同時,公務員招錄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均未規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為公務員招錄的法定依據,沒有規定公務員招錄職位的專業必須與教育部專業目錄門類唯一對應。因此,張文祥認為“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不符合“城市規劃”專業要求的理由不能成立。

  2009年8月24日,陜西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辦公室給張文祥作了書面答覆。

  此後,張文祥與擔任西安市新城區總工會主席的妻子楊素梅繼續信訪,反映省公務員局和原西安市人事局不執行國家公務員招錄專業目錄等問題。經查證,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和原國家人事部從未印發過《國家公務員招錄專業目錄》或類似規定,亦不存在其他違紀違規問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先後向省紀檢委(監察廳)、省信訪局作了報告,並向張文祥、楊素梅夫婦作了書面答覆。

  2009年10月15日,原西安市人事局制發了錄用張競為西安市城改辦城市規劃職位公務員的通知書,並開具了行政介紹信等。10月22日,張競到西安市城改辦報到,西安市城改辦予以接收。但10月26日張競到西安市城改辦上班時,卻被告知因為有人反映等原因需要暫緩上班。隨後,西安市城改辦又通知張競取回報到手續。

  西安市城改辦屬故意行政不作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明確授權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職位資格條件。專業是職位資格條件之一,由用人單位申報,公務員招考部門審核,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和解釋。

  通報指出,張文祥在上訪等公務場合未經告知和許可擅自錄音,且未經核實即予以擴散或提供給記者發表,以及在互聯網上發佈不實言論,對全省公務員錄用工作正常秩序造成了嚴重干擾,特別是在新錄用公務員張競報到後,張文祥到西安市城改辦以極端做法阻礙西安市城改辦接收張競上班。

  西安市城改辦以張競專業不符合要求、有人反映怕影響穩定、法院未作出判決為由,拒不執行錄用決定,“暫緩接收”並退回張競公務員錄用手續。《行政訴訟法》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同時,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公務員局、省紀檢委(監察廳)沒有撤銷或否決省公務員局所作錄用張競為公務員的決定。省公務員局所發錄用文件中對張競的錄用決定屬有效決定。

  通報指出:“西安市城改辦在原西安市人事局及西安市公務員局多次督促後仍拒不安排張競上崗,時間長達8個月,屬於故意的行政不作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侵害了新錄用公務員張競的合法權益,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對我省乃至全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其錯誤行為的性質十分嚴重。”

  通報最後指出,這一事件反映出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宣傳和貫徹落實還不到位;一些地方公務員主管部門仍然習慣於運用行政協調手段解決問題,方式單一,行政效率需要進一步提高;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監督檢查力度亟待加強;公務員招考法規制度亟待完善;個別單位依法行政、依法招錄公務員的意識淡薄;個別黨員領導幹部政治素質、法制觀念、維權方式等方面還存在比較嚴重的問題等。在建設法治社會的新形勢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但任何組織和個人維護自身權益都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並通過法定程序進行。 (本報記者 王國強 田國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