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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提高安全事故賠償,彰顯勞工權利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2日 08: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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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0日,國家安監總局局長駱琳表示,明年1月1日起,安全生産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標準,將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新標準實行後,在生産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最高能獲得60萬元補償金,比現行“標準”提高近兩倍。

  安全事故死亡賠償標準的大幅提高,無疑將有助於體現勞動者的尊嚴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也是“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的體現。生命的價值不能以金錢來衡量,提高賠償標準不是為生命定價,而是倒逼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從而實現保護生命、減少傷亡的根本目的。

  按照賠償標準,一次性傷亡補償金是34.6萬元,加上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的撫恤金,死亡的職工家屬一次性獲得的補償平均在50萬-60萬元之間。不過,這一標準只是賠償的底線。在這一基礎上,政府應努力擴展工傷保險賠償之外的救濟渠道,60萬元非安全事故死亡賠償最高線。比如,精神損害賠償、子女的撫養費用、學習費用,以及死者活著本可得到的養老社保費,這些都是工傷死難者家屬的實際損失,但並沒有納入工傷賠償範圍內。這些權利需要政府創設制度,調動工會、專業律師等社會資源,幫助勞工通過談判、訴訟等渠道來實現。

  今年4月,美國西弗吉尼亞州發生了嚴重的礦難,礦方開出天價賠償,包括300萬美金一次性賠償、5倍的年薪、家屬子女的醫保費用、子女大學學費等,且這還不影響家屬提出額外的法律訴訟。當然,我們的經濟條件、法律制度不必照搬外國的做法,卻可給我們啟發:如何在實現兜底保障的同時,啟動其他機制,動用一切社會資源實現對生命的最大尊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安全事故死亡賠償標準如何與現行的法規保持一致?在這條紅線下,勞工權利如何得到確實保障?如何使安全生産傷亡與普通工傷賠償公平一致?

  應該説60萬元的賠償標準,是對現行法規的“突破”。按2003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死亡賠償金相當於四五年的平均工資,約10萬元左右。

  然而,這一“法定標準”幾乎從誕生之日起就被現實所“超越”。2004年,迫於礦難的輿論壓力,山西省正式出臺文件規定:礦主對礦難死者的賠償金“不得低於20萬元”,從而大幅突破了《工傷保險條例》的法定賠償標準。第二年,時任國家安監總局局長的李毅中對這一標準公開表示支持,之後這一“法外標準”被多個省份的地方立法所確認。而明年60萬元的賠償標準,是再次超越。

  但在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下,新標准將與其發生尷尬的衝突。且60萬元的賠償標準只適用於安全生産事故,而其他工傷事故的賠償會少很多,顯然不公平。所以,在此之後應修訂明顯落後於社會現實的《工傷保險條例》,或者在人大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裏全面提高工傷賠償標準。

  提高安全事故死亡賠償標準,只是勞工權利時代的前奏。相信,在未來的制度建設上,有關方面能夠給公眾提供更積極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