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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重新確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許可制度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9日 23: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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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7月19日電(記者陳菲)國務院法制辦19日公佈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徵求意見稿擬重新確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許可制度。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説,近年來,國家積極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其中一項重要舉措是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報廢汽車再製造試點。現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關於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開展汽車再製造的需要。同時,2002年清理行政審批時,現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確立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這項行政審批被取消。

  “對此,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以及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多次反映,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活動涉及公共安全、環境保護以及循環經濟發展,為從源頭上加強管理,確有必要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格許可制度,建議通過修改管理辦法,重新確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許可制度。”該負責人説。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有符合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和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範要求的存儲場地、拆解場地以及拆解設備;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有相應的報廢機動車拆解專業技術人員;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廢棄物存儲設施和處理方案。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材料。

  據了解,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8月19日前瀏覽“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