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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高等法院裁定繼續羈押陳水扁3個月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9日 22: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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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台北7月19日電(記者吳濟海 李凱)台灣高等法院19日以陳水扁家海外資産尚未完全匯回台灣,仍有逃亡之虞為由,裁定繼續延押陳水扁3個月。

  去年9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就“機要費”貪腐案、龍潭購地弊案、南港展覽館弊案、洗錢案等陳水扁及家人所涉四大弊案作出一審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均被判無期徒刑。

  今年6月11日,台灣高等法院就四大弊案作出二審判決,判處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各20年有期徒刑。

  二審後,陳水扁和台灣檢方特偵組均不服判決結果並提出上訴。臺高院19日將全案移送“最高法院”,由於陳水扁仍然在羈押中,因此,必須由二審合議庭審理是否繼續羈押。

  高院合議庭認為,陳水扁家在瑞士的資産達2242.5萬美元,雖已匯回台灣1152萬多美元,但仍有鉅資可供陳水扁逃亡之用,且陳水扁比一般民眾更熟悉逃亡渠道,因此裁定自19日全案移審“最高法院”起,繼續羈押陳水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