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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核準涉槍死刑第一案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6日 1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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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7月16 日電(記者 白龍)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非法製造、買賣槍支、彈藥的罪犯吳芝橋在浙江省寧波市伏法。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以來以非法製造、買賣槍支、彈藥罪名核準死刑的第一例案件。

  2006年5月,被告人吳芝橋與同案被告人周鎏弘等人(均已判刑)商議在廣東省肇慶市非法製造槍支出售牟利,並出資租房,購買設備、工具,又分別與周鎏弘等人聯絡加工點,製作槍械圖紙。在加工點生産出槍械部件後,吳芝橋等人對槍械部件再行加工、組裝,非法製造出獵槍和倣“六四”式手槍。2007年初,吳芝橋還雇用同案被告人楊峻和等人(均已判刑)非法製造槍支。吳芝橋將其非法製造的槍支托運至浙江省慈溪市,賣給社會閒散人員。至2007年11月案發,吳芝橋共計非法製造、出售槍支50余支、槍彈約200發。2007年9月6日,另案處理的被告人陳祖庚等人(均已判刑)為爭奪賭客,使用吳芝橋製造的獵槍在浙江省永康市開槍射擊,造成三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案發後,公安機關追繳槍支40支、槍彈160余發,其餘正在追繳。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吳芝橋犯非法製造、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吳芝橋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駁回吳芝橋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吳芝橋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製造、買賣槍支、彈藥,其行為構成非法製造、買賣槍支、彈藥罪。其非法製造、出售的槍支、彈藥數量大,且部分槍支、彈藥流入社會,造成嚴重後果。吳芝橋犯罪性質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在共同犯罪中又是主犯,故依法核準吳芝橋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