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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賴賬者不準坐飛機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6日 08: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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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發《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限制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行為。乘坐飛機、入住星級酒店、旅遊度假等8類消費行為被明確限制。《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記者日前就相關問題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

  針對有清償能力卻不履行義務者

  當前,由於我國的信用體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執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面又從事各種高消費行為,嚴重損害了法律權威和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為懲治這些“老賴”,一些地方法院相繼出臺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相關規定,通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這一舉措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最高法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本司法解釋。

  根據《規定》的制定目的,限制高消費主要是針對那些有清償能力卻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因此,人民法院在決定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態度和履行能力。被執行人有拒不申報財産或者申報不實、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財産等消極履行的行為、規避執行的行為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法院有權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相反,如果被執行人如實申報了財産,且積極配合法院查找財産的,法院則一般不必限制其高消費。

  以他人名義消費也被禁

  本司法解釋第三條通過列舉方式規定了限制高消費的範圍。為防止列舉不全面,還規定了兜底條款。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産支付費用的行為:(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3)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産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以上幾類行為都屬於我們老百姓所理解的“高消費”行為。

  為防止被執行人規避本條規定,最高法認為,不管被執行人自己高消費,還是被執行人以他人名義高消費,或者他人用被執行人的財産高消費,只要有證據證明是以被執行人的財産支付費用,導致被執行人財産減少的高消費行為都應在禁止之列。另外,如果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僅單位本身不得高消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也不得以單位的財産從事高消費。

  違禁將被罰款拘留

  《規定》提出,限制高消費的啟動有兩種方式:一是當事人申請;二是法院依職權啟動。一般情況下,限制高消費應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法院審查決定。

  限制高消費是一種補充性、間接性的執行措施,不影響其他直接執行措施的適用。在限制高消費期間,如果法院發現了被執行人的財産,可依照法定程序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産。如果通過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産,足額清償了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和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對其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白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