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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新規 “老賴”不得進行八類高消費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5日 08: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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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7月14日電 (記者白龍)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發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對有清償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俗稱“老賴”)的高消費行為進行限制。當“老賴”為自然人時,旅遊度假等八類消費行為被限制進行。《規定》的頒布,為懲治“老賴”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介紹,限制高消費的對像是有清償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凡是被執行人有拒不申報財産或者申報不實、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財産等消極履行的行為、規避執行的行為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法院可以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據了解,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8類以其財産支付費用的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産品。為防止列舉不全面,還規定了兜底條款: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俞靈雨表示,為真正發揮限制高消費措施的作用,還需有關消費場所以及國土、銀行、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的協助與配合。為此,《規定》明確了這些場所和部門的協助執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