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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徵地補償標準每兩三年調整提高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0日 06: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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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被徵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社會保障

  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記者王立彬)為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我國農民徵地補償標准將實施動態調整、逐步提高並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國土資源部日前就此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多措並舉,推進徵地補償新標準實施,確保補償費落實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實行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探索完善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合理分配徵地補償費。建立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年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按照確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應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問題。

  《通知》要求採取多元安置途徑,優先進行農業安置,規範留地安置,推進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徵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被徵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

  為做好徵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徵地農民居住問題,規範徵地程序、提高徵地工作透明度,國土資源部要求切實做好徵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為;要合理進行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因地制宜採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徵地拆遷。要認真做好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妥善解決群眾合理要求;強化市縣政府徵地實施主體職責,落實徵地批准後反饋制度,建設用地批准後6個月內,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實施完成情況報送上級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