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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有關負責人就加強農産品監管工作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2日 07: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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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1日電 據發改委網站消息,今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了幾起囤積哄抬農産品價格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有關負責人。

  一、這次農産品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有什麼效果?

  答:按照國務院部署,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迅速行動,組織開展農産品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打擊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大蒜、綠豆市場專項整治工作進行了督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將加強農産品市場監管作為當前的重點工作,從加強執法、發展生産、保障供應、引導輿論等多個方面,切實維護農産品市場正常生産、流通和價格秩序。目前,專項整治工作已經初見成效,農産品價格總體平穩,市場秩序明顯好轉。

  近期,綠豆、大蒜等前期漲幅較大品種價格快速回落,蔬菜等農産品價格普遍下降。目前北京新發地批發市場綠豆、大蒜價格分別為每公斤13.5元和9.2元,比前期最高點下跌30.8%和12.3%。鮮菜價格5月份以來持續大幅回落。據我委監測,受天氣轉暖、供給增加等季節性因素影響,5月份鮮菜價格環比下降9.8%;與5月26日相比,6月23日全國主要農産品批發市場24個蔬菜品種綜合批發價下降17.2%。

  這次開展農産品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目的是防止和制止不法經銷商在收購環節打壓農産品價格、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護農産品生産者、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市場供應,安定人民生活。

  二、請介紹一下此次通報的違法案件具體情況?

  答: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會同地方有關部門對農産品市場秩序進行了整頓規範,查處了一批經營者惡意囤積、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的違法案件。

  (一)吉林玉米中心批發市場有限公司等企業相互串通,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操縱市場價格案。2009年10月17日,吉林玉米中心批發市場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召集國內16個省(區、市)109家綠豆經銷企業在吉林省洮南市金塔大酒店召開了“第一屆全國綠豆市場産銷行情研討會”。會後,吉林玉米中心批發市場有限公司將會議紀要及其撰寫的《2009年産區綠豆種植情況調研報告》印發與會企業,宣稱“2009年綠豆主産區産量同比下降64.05%”,與《中國糧食年鑒》中國內綠豆産量下降14.9%的統計數據相差懸殊。

  吉林省洮南市及其周邊地區是我國綠豆的主要生産地和集散地,與會的綠豆經銷企業遍佈國內綠豆主産、主銷區,其中許多是當地綠豆經銷大戶。吉林玉米中心批發市場有限公司等企業相互串通,捏造散佈綠豆大幅減産等漲價信息,統一價格上漲共識,對全國綠豆價格的上漲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違反了《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

  查清事實後,價格主管部門根據違法情節輕重,依法對相關當事人實施了行政處罰。對市場主辦方吉林玉米中心批發市場有限公司,按照法定最高處罰額度處以100萬元罰款;對協辦企業處50萬元罰款;對參加會議並相互串通的其他109家綠豆經銷企業,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予以告誡。

  (二)山東省某經銷商囤積大蒜,哄抬價格案。經查,2009年6月以來,山東某經銷商夥同他人,收儲大蒜3000多噸。其個人存儲的部分至2010年5月20日左右有關部門介入調查後才集中出售。同時,該經銷商還于2009年2月至2010年6月間,帶領多人在電子交易市場合夥炒作大蒜中遠期合約價格。該經銷商2009年以來在大蒜現貨和電子交易市場中存在的囤積、炒作行為,違反了《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按照法定最高處罰額度,對當事人做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河南省中牟縣冷藏保鮮協會統一大蒜冷藏收費標準案。2010年3月16日,河南省中牟縣冷藏保鮮協會下發協會文件,將全縣大蒜冷藏收費標準統一為每噸260—320元,並規定不準私自降價,私自降價者除不再享受協會會員的優惠條件外,還將處以重罰。該行為違反了《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該協會做出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廣東省廣州市大鵬物流2號倉西一庫某經銷商哄抬價格案。2010年3—5月,廣州市大鵬物流2號倉西一庫某經銷商大幅度提高綠豆價格,違反了《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廣東省物價局依法對該經銷商做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價格主管部門在加強市場監管方面有什麼新的措施?

  答:目前政府管理的價格佔商品零售總額的比重不到5%,在管好這5%的同時,維護好95%以上已放開商品的價格秩序,及時制止和查處價格違法行為,防止投機炒作破壞市場機制運行,是價格主管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放開價格不是放任不管,絕不允許投機炒作破壞市場機制運行。《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保護經營者合法的經營活動,明令禁止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等價格違法行為。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持價格基本穩定,保護生産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價格主管部門將採取以下具體措施:

  一是進一步完善反映市場波動的價格監測制度。建立更加靈敏的價格監測預警體系,擴大監測覆蓋的廣度,增加監測數據的深度。在廣度方面,要完善價格監測的品種和範圍,不僅要監測大宗商品價格,還要關注與群眾生活關係密切的小品種商品價格。在深度方面,要豐富、細化價格監測的指標,不僅要監測價格水平,還要監測市場成交量、庫存量等;不僅要做到事後及時反映,還要做到事前及時預警防範。

  二是制定完善價格異常波動應急預案。探索建立小品種農産品價格異常波動預警機制,完善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價格工作預案。明確價格應急工作的職責分工、工作機制、目標任務和應對措施。科學分類預警信息,合理設置警情級別,暢通應急指令傳遞系統。一旦出現或可能出現價格異常波動,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價格檢查和巡查,嚴厲打擊各種不正當價格行為;配合有關部門組織調運貨源,平抑市場價格波動。

  三是完善現有的價格監管法律法規。研究制定《關於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細化違法行為認定標準,加大對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處罰力度。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和完善工作,進一步完善市場價格監管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