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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黨內選舉新探索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30日 1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半月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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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紀念中國共産黨成立89週年

  黨的代表大會制度,不僅是指黨的代表大會的會議制度本身,而且還是指以代表大會為核心和主要內容的一整套組織形式和制度。具體而言,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關於黨的代表大會本身的産生、組織、職權及其運行程序等一系列規定和制度;二是關於黨的代表大會與黨員關係、黨的代表大會與黨的委員會等其他領導機關的關係等一系列規定和制度。由上述規定和制度構成的黨的代表大會制,是黨的根本政治制度。

  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的初步形成

  黨的二大通過的黨章規定,全國代表大會是中國共産黨的最高機關,每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定期召開一次。這標誌著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初步形成。以後的歷次黨章修正案都重申了二大的規定。直到1945年,考慮到“每年召開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的規定難以貫徹,黨的七大通過的黨章將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改為“在通常情況下,每三年召集一次”。但是,由於時局的急劇變化,七大提出的每3年召集一次黨的代表大會沒有得到落實。從1945年黨的七大到1956年黨的八大,其間11年沒有召開過一次黨的代表大會。儘管如此,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建立和實行,對推動黨內民主、防止個人集權,起了十分關鍵的作用。這一期間,為了防止個人專斷獨行,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産黨人創造了黨委制這一集體領導的原則,並使其逐步完善起來。黨委制是保證集體領導、防止個人包辦的黨的重要制度,在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有利於黨的正確領導。

  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的繼續探索

  新中國成立後,黨的地位發生了根本變化,成為全國範圍的執政黨。黨在全國執政後,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産黨人對執政黨的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1956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毛澤東提出:“是否可以倣照人民代表大會的辦法,設黨的常任代表。我們有人民的國會,有黨的國會,黨的國會就是黨的代表大會。” 毛澤東的這個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的建議,立即得到黨中央領導集體的一致贊同。鄧小平在黨的八大上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指出:為“把黨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黨中央委員會在黨章草案中,決定採取一項根本的改革,就是把黨的全國的、省一級的和縣一級的代表大會,都改作常任制,多少類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那樣”。即全國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省級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縣級代表大會每屆任期2年。這三級黨代表大會一律每年開會一次,即實行年會制。每隔5年、3年、2年換屆時才改選代表,即實行代表常任制。

  此後,為落實黨的八大精神,1956年11月,中共中央頒發《關於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以後召開的地方各級黨的代表大會實行常任制問題的規定》;1957年10月,中共中央又頒發《關於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改選、補選問題的規定》。這兩個文件,對推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和完善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制,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具有很強的指導性意義。隨著這兩個規定的頒布實施,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黨的代表大會(除西藏外)和1500個左右的縣(自治縣、市),都普遍實行了年會制和常任制。黨的代表大會年會制和常任制的實行,是世界社會主義運動史上的偉大創造,是中國共産黨對馬克思列寧主義建黨學説,特別是關於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建設思想的重大發展。

  但是,由於“左”的錯誤思想的影響,尤其是“文革”十年動亂,黨在革命時期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建立起來的黨的代表大會制、黨委制等,都不同程度地遭受到破壞,嚴重地阻礙了黨內民主的健康發展。

  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的恢復與發展

  “文革”結束後,1978年黨召開了十一屆三中全會。這次全會從根本上衝破了長期以來“左”的錯誤的束縛,重新確立了馬克思主義的政治路線、思想路線和組織路線,使黨的領導工作實現了一系列有重大意義的轉變,為黨的建設的全面加強奠定了基礎。在這一背景下,黨的代表大會制度逐步走向恢復和發展。十二大以來黨的歷屆代表大會都對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分別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

  一是黨的代表大會的召開時間有了明確的規範。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對各級黨的代表大會召開作了規定,即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5年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黨代會,每5年舉行一次;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黨代會,每3年舉行一次;設立委員會的基層組織的黨代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黨的十四大對地方黨委的任期時限作了調整,將縣一級黨的委員會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並明確規定,縣以上的各級黨代會的時限都是5年。由此,黨代會的時限規定和人民代表大會的時限規定相銜接,保持了一致性。

  二是黨的委員會制度建設取得新的進展。黨的十三大後,中央建立了一系列有關政治局常委、政治局、中央全會的定期報告工作制度與工作規則。與此相適應,地方各級黨委組織也建立和完善了相關規章制度。1994年9月,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的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第一次明確規定:“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幹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都要由中央或地方黨委集體決定”。1996年中共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産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對地方黨委如何有效地實行集體領導作了比較全面的制度安排。2003年10月,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胡錦濤總書記代表中央政治局向黨的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為進一步完善黨的委員會制度起了重要的示範作用。

  三是常委會工作機制逐步健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各省、市、縣都制定了黨委常委議事的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常委會議事、決策的原則、範圍等,常委民主生活會的質量有了較大的提高,對加強常委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少地方制定了各項有關的責任制度體系,確保了各項工作規範運行。各級黨委常委會、全委會結合工作實際,進行經常性的調查研究。不少地方規定常委、委員每年要以一定的時間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有些地方還結合常委和委員不同的責任分工及能力專長,將全委會分成不同的小組,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觀摩研討、交流,提出對策性建議。

  四是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逐步制度化。黨的十二大以來,全國黨的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産生已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制度。其辦法是:從基層黨支部開始,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復醞釀,推薦、提名代表人選;黨組織的有關部門對推薦的代表人選的政治表現、思想品德、工作業績和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認真考察;地方黨的常委會集體研究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名單,並召開黨委會全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中央組織部對代表人選進行初步審查;各選舉單位召開黨代表會議或黨代表大會進行差額選舉;全國黨的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與會代表進行資格審查。1990年6月,中共中央頒發《中國共産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對基層黨組織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委員會的選舉、選舉的實施程序等作了詳細規定。

  五是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在局部地區試點。1988年起,根據黨的十三大關於發展黨內民主的精神,中央組織部先後開始在浙江、黑龍江、山西、河北、湖南等5省的12個市縣區推行黨代會常任制的試點工作。此後,黨的十五大、十六大明確提出:“要擴大在市、縣進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點”、“積極探索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黨的十七大進一步明確提出,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實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2008年7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産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規定代表在其任期內,在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繼續發揮代表作用,具體規定了各級黨代表的權利和職責、開展工作的主要方式,並對各級黨組織尊重、保障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和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

  隨著黨對黨的代表大會制度認識與探索的不斷深化,黨代會及其相關配套制度日趨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的恢復與發展,對推動黨內民主,防止權力高度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者:陳堅 中央黨史研究室)(《半月談新中國60年經典黨建特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