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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公款出國旅遊者應責令其退賠費用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30日 13: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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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文靜)為明確政策界限,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近日,中央紀委印發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中規定,對於組織公款出境遊者,將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將開除黨籍。

  《解釋》明確界定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根據《解釋》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遊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

  同時,《解釋》結合典型案例,針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境)、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雙跨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等行為,在《解釋》中共規定了十二種具體違紀行為,並明確了給予黨紀處分所應當適用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

  由於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較之參加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其危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因此,應當依紀從重處分。所以,《解釋》第二條規定,對於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為挽回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給國有財産造成的損失,《解釋》還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