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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首例甲流死亡糾紛案續:鑒定方稱非醫療事故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9日 06: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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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紅弟的父親看著女兒空空的床。石忠情攝

  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 家屬:要申請重新鑒定

  醫院搶救7小時不知患者染甲流,家屬認為患者死亡醫院有責任

  “廣東首例甲流死亡病例”糾紛有新進展

  東莞市醫學會的鑒定書中稱,醫院救治中確有不足

  醫院表態:重新鑒定後若醫院有責任,肯定會賠償

  核心提示

  去年11月12日20時20分,東莞萬江二中初二女生、14歲的陳紅弟在東莞市人民醫院被宣佈搶救無效死亡。她成為廣東省首例甲流死亡病例。

  在她死後,圍繞著“醫院搶救7小時,不知患者是甲流”以及診療過程中的種種問題,家屬一直在尋找一個説法。

  今年4月15日,家屬提起醫療事故鑒定;5月25日,東莞市醫學會出具鑒定書。鑒定書指出醫院在救治過程中存在四方面的不足,但鑒定的結論是,“本案例不構成醫療事故”。

  家屬對鑒定結論提出質疑。“這樣的結論我們不接受,我們準備再次申請,重做鑒定。”作為陳紅弟的三個代理人之一的李先生説。

  文/記者汪萬里

  回顧:

  醫院搶救7小時

  不知患者是甲流

  14歲的陳紅弟生前是萬江二中初二的學生,在老師的眼裏,平時性格開朗活潑,是班上的語文科代表。“她很乖,很喜歡看書,學習成績也很好。”這是父母和親友對她的評價。

  去年11月9日,陳紅弟在體育課上流了很多汗;11月10日出現了咳嗽、咽痛等症狀,在當地衛生站配藥後,她仍到學校正常上課。

  11月10日中午,陳紅弟從學校回到家時有點咳嗽。吃完午飯母親莫惠珍就帶她去了附近的衛生站,“醫生説就是感冒了,打了針,配了兩天藥”。

  11月11日,陳紅第又吃了一天的藥,照常去上課,父母沒發現有異常。

  11月12日早上8時,陳先生送母女倆去衛生站看病。一直到中午12時才輸完液。從衛生站出來,莫惠珍摸摸女兒的額頭還是熱,直接去了東莞市人民醫院第一門診部。

  陳先生説,11月12日12時50分,女兒被送到東莞市人民醫院第一門診部;14時許,轉到該院普濟分院住院,但一直拖到16時40分,女兒臉色發黑,他和親人大聲呼喊時,醫生才開始搶救,此時,孩子快不行了,醫生下發“病危通知書”。

  “我眼看著女兒的臉、手一點點變黑,看著她一步步走向死亡。之後3個小時的搶救基本上是無用功,搶救的時機早已過去。”

  11月12日20時20分,醫院宣佈搶救無效死亡。

  11月16日上午,省衛生廳公佈陳紅弟為廣東省首例甲流死亡病例,陳先生夫婦和親屬在看到報紙後才知道女兒是得了甲流。

  11月16日下午,東莞市甲型H1N1流感救治專家組組長、東莞市人民醫院呼吸內科主任鄧念強確認,陳紅弟沒有基礎性疾病;在整個搶救過程中,醫生並不知她是甲流患者。

  鑒定:

  醫院有不足,但非醫療事故

  陳先生説,搶救7小時卻不知患者是甲流,“醫院延誤搶救時機,是導致女兒死亡最主要的原因”。

  為弄清楚醫院到底有沒有責任,今年4月15日,家屬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4月20日東莞市醫學會正式受理;5月12日,醫患雙方隨即抽取鑒定專家;5月25日上午,召開鑒定會。

  鑒定會結束後,專家又進行了討論,當天就出具了鑒定書。

  6月7日,家屬拿到“東莞醫鑒〔2010〕21號”鑒定書,在專家的分析意見中認為,醫院在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四方面不足:

  1.對患者所患疾病及其凶險程度認識不足;

  2.與家屬溝通不足,入院後未及時告知病重(危);

  3.頭顱CT檢查發現存在腦水腫,未及時使用脫水劑;

  4.病歷記錄存在缺陷,患者神志不清,醫囑仍然開普食,咽拭子檢查有結果卻無醫囑等。

  由此,鑒定結果是:“本患者是我省首例甲流相關性腦病患者,當時該疾病的臨床表現,發病機理以及其凶險程度尚不完全清楚,而且本患者的病情惡化極其迅速,臨床上難以預測,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本案例不構成醫療事故。”

  家屬:

  提出質疑,要重新申請鑒定

  作為陳紅弟醫療事故鑒定代理人,李先生對這一鑒定提出九大質疑,分成兩個部分:第一部分,鑒定對醫方錯誤事實認定避重就輕;第二部分,鑒定對醫療事故所取的法律法規適用模糊,定性不公平。

  其中之一,李先生説,“患兒發病前剛去過外地遊玩,但病歷上卻成了沒有外遊史;甲流是一種流行性傳染病,有無外遊史,有無接觸疫區人群,是流行病學重要問診依據,但醫院卻把有寫成無,是嚴重的過失,造成醫方早期對患兒甲流診治的不作為”。

  而且,醫院把一個有明顯“甲流”症狀的患者,誤失當作一般的“中樞性感染”和“腦膜炎”去診斷,沒有提早使用抗“甲流”病毒的藥物進行治療,導致病情延誤。

  “我們準備重新申請再次鑒定。”李先生説。

  醫院:先給10萬作補償,家屬不接受

  6月26日下午,陳紅第的父親和親人到東莞市人民醫院討説法。陳紅弟的父親告訴記者,醫院方面想先給家屬10萬元作為經濟補償,他在考慮要不要接受,“一旦收下,要不要簽協議,如果想再起訴怎麼辦”。

  東莞市人民醫院院長鄺明子説,“26日協調時,家屬情緒很激動,我們希望家屬能理智點,他們提出重新鑒定,或向法院起訴都可以,鑒定我們有責任,是醫療事故,我們肯定賠償”。

  鄺明子錶示,陳家經濟很困難,這10萬元是醫院適當給予的精神補償。

  衛生局:

  家屬不服

  可申請重新鑒定

  昨天下午,東莞市衛生局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患者家屬對醫院的診療行為有意見,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比較理智的做法,家屬不服鑒定,完全可以重新申請做鑒定。

  對於陳先生等家屬提出的質疑,該負責人表示,鑒定是由專家作出的,衛生部門無權干涉,也沒有介入鑒定的過程,所以沒什麼能説的。

  “如果家屬一定認為鑒定不公平,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進行判決”。

  鏈結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