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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申辦演出活動應提交不假唱書面聲明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9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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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29日電 為深入貫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預防和打擊假唱、假演奏,保護觀眾合法權益,維護演出市場健康發展,文化部日前下發關於建立預防和查處假唱假演奏長效機制維護演出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通知內容如下:

  一、建立假唱、假演奏預防機制

  首先,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和演員禁止假唱、假演奏的宣傳教育,營造守法誠信演出和經營的法制環境。其次,地方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重點監控的演出場所和演出類型,在受理演出申請時,可以要求演出舉辦單位提交防止假唱、假演奏保障措施的書面文件。第三,鼓勵支持演出舉辦單位在演出合同中明確反假唱、假演奏條款。要求演出舉辦單位或者個體演員申辦演出活動,應提交不假唱、假演奏的書面聲明。

  二、加強演出活動現場監管

  對文化行政部門確定的重點監控類演出,演出前演出舉辦單位應當由專人核查和記錄演出用音源情況和現場音響負責人、操作人姓名,確保責任到人,監控到位。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和執法機構要加強對組臺演出、慶典演出、電視文藝節目演播廳外錄製演出等易發生假唱、假演奏的現場演出活動的重點監控,檢查對演出用音源情況和現場音響負責人、操作人姓名以及演唱、演奏過程的記錄和責任落實情況。有效利用技術手段預防和核查假唱、假演奏,對可能發生假唱、假演奏行為的演出活動,要做好全程錄像、音頻監聽和錄音等現場記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持執法證件對現場演出活動進行監管,演出舉辦單位和演出場所應當積極配合,並在觀眾場地和音控臺設立文化行政執法人員專用席位。如不配合,可依照《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加大假唱、假演奏行為查處力度

  對經認定為假唱、假演奏的,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要依照《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處罰。演出經紀機構、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個體演員2年內2次因假唱、假演奏受到文化行政部門處罰的,除依法處以罰款外,應當吊銷其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者撤銷其演出場所備案證明或個體演員備案證明;對為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將處罰結果抄送受處罰演出單位、原發證機關或個體演員原備案機關,並上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予以通報。

  四、加強行業自律

  積極發揮演出及音響等相關行業協會作用,在演出從業人員培訓和資格認定工作中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對於因假唱、假演奏受到文化行政部門處罰的從業人員,應撤銷其資格證書並在行業內通報;對於協助實施假唱、假演奏活動的音響技術人員,提請相關組織通報批評直至撤銷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