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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完善中國特色糾紛解決機制 法院將推動“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8日 07: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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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6月27日電(記者楊維漢)調解是高質量、高效益的審判,調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最高人民法院27日對外發佈的《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各級法院要進一步推動“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糾紛解決機制。

  社會矛盾往往需要社會合力共同解決。《意見》要求,各級法院要堅持在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下推進工作體系建設。各級法院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積極爭取政府支持,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充分發揮司法的推動作用,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納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整體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説,目前,人民法院在“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中的司法引導和保障作用尚需進一步發揮,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組織的溝通協調、相互銜接以及如何發揮司法的引導和保障作用等方面,尚需進一步加強。

  《意見》明確指出,要在堅持三大調解各司其職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司法的引導、保障作用,加強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在程序對接、效力確認、法律指導等方面的協調配合。對經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協議,需要確認效力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查確認;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執行。

  對於推動“大調解”工作網絡體系的建立,《意見》要求,各級法院要加強與村委會、居委會、工會、共青團、婦聯、僑聯等組織密切配合,形成化解社會矛盾的合力。可以在處理糾紛比較多的派出所、交警隊、婦聯、工會等單位設立巡迴調解點。要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幹部、人民陪審員、離退休幹部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覆蓋各級、各部門、各行業的特邀調解員、調解志願者網絡庫,加強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組織網絡的對接,逐步形成資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動的“大調解”工作網絡體系。

  從有利於完善中國特色糾紛解決機制出發,《意見》還強調,各級法院要加強與各級聯席會議、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以及其他調解組織的聯絡,及時掌握矛盾糾紛排查情況,緊緊抓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充分發揮不同調解組織的職能互補作用,引導不同類型的矛盾糾紛由不同的調解組織解決,相互借力、共謀調處。要依靠黨委的領導和“大調解”工作體系,對可能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重大案件提前做好工作預案,對已受理的重大或群體性案件,要充分依託“大調解”工作體系協調相關職能部門穩妥處置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