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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條例擬規定自願戒毒人員可免治安處罰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6日 09: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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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時報訊(記者郭愛娣 孫乾)今天是國際禁毒日,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公佈了《戒毒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針對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相關戒毒措施作出了具體規定,著力打造人性化的戒毒平臺。其中明確規定,吸毒人員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公安機關不因吸毒對其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據了解,公眾可在2010年7月9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或者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戒毒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所有戒毒人員

  入學就業不受歧視

    徵求意見稿規定,戒毒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法保護自願戒毒人員的隱私,不得歧視自願戒毒人員。與此同時,徵求意見稿規定,所有的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政府相關保障部門需在入學、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按照徵求意見稿規定,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議,其中包括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人員個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可以終止戒毒治療的情形等,並應當載明戒毒治療的適應徵、戒毒療效、戒毒治療風險。

    同時,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公安、司法行政、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非法提供戒毒人員戒毒、治療等信息,侵犯戒毒人員隱私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區戒毒期間

  未經報告不能擅離

    社區戒毒是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有益補充,對於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意義重大。為此,徵求意見稿具體細化了社區戒毒的有關規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到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徵求意見稿規定,戒毒人員未向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成員報告不得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24小時以上。社區戒毒人員違反社區戒毒協議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非正常死亡者

  家屬可獲國家賠償

    徵求意見稿規定,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死亡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檢察院以及死者家屬、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並製作死亡鑒定送達所在地人民檢察院、死者家屬。人民檢察院對死亡鑒定有異議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死者家屬對死亡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

    如經過層層鑒定為非正常死亡,屬於國家賠償範圍的,徵求意見稿規定,死者家屬將依法享受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