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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就《複合食品添加劑通用標準》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5日 14: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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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25日電 據衛生部網站消息,衛生部日前發函,就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複合食品添加劑通用標準》(徵求意見稿)向各有關單位公開徵求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複合食品添加劑通用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除食用香精和膠基糖果基礎劑以外的所有複合食品添加劑。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 複合食品添加劑 blended food additives。

  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單一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物理方法混勻而成的食品添加劑。

  2.2 輔料 adjuvant

  為複合食品添加劑的加工、貯存、標準化、溶解等工藝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這些物質在複合食品添加劑産品所使用的終端食品中不發揮作用。

  3 命名原則

  3.1 由功能相同的單一功能食品添加劑品種複合而成的複合食品添加劑,應按照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目標功能命名。即“複合”+“GB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如:複合著色劑、複合防腐劑等。

  3.2由功能相同的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品種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品種複合而成的複合食品添加劑,可以以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全部目標功能或者主要目標功能命名,也可以以發揮作用的終端食品類別命名,如複合冰淇淋穩定劑、複合麵包改良劑等。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用於生産複合食品添加劑的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2760、GB14880和衛生部的公告規定的品種及其使用範圍、使用量。不得將沒有共同使用範圍的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用於複合食品添加劑的生産。

  4.1.2用於生産複合食品添加劑的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和輔料應符合相應的産品安全標準。

  4.2 感官要求

  産品應具有應有的形態、色澤,不得有異味、異臭,無腐敗及霉變現象,無正常視力可見的外來雜質。

  感官要求的檢驗方法為取適量被測樣品于無色透明的容器或白瓷盤中,置於明亮處,觀察形態、色澤,並在室溫下嗅其氣味。

  4.3污染物限量

  4.3.1 複合食品添加劑的污染物指標項目應包含用於複合的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産品安全標準中設置的所有污染物項目。

  4.3.2 各污染物項目的指標應等於或嚴於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和輔料中該項目的限量值及其在複合食品添加劑中所佔比例進行加權計算而得到的限量值,並按照相應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若加權計算所得結果低於所有單一品種或輔料的産品安全標準中該項目的最低限量值,則以單一品種或輔料的産品安全標準中的最低限量值作為複合食品添加劑中該項目的限量值。

  4.4 微生物限量

  複合食品添加劑要求的微生物指標項目應包含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和輔料産品安全標準中設置的所有致病菌項目,各項目指標的要求應符合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或輔料産品安全標準中該項目的最低要求。

  5 標識

  5.1 複合食品添加劑産品的標簽、説明書應包含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5.1.1 産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産日期;

  5.1.2 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的通用名稱、輔料的名稱,進入零售環節的複合食品添加劑還應標明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的含量;

  5.1.3 生産者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5.1.4 保質期;

  5.1.5 産品標準代號;

  5.1.6 貯存條件;

  5.1.7 生産許可證編號;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5.1.8使用範圍、用量、使用方法;

  5.1.9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進入零售環節複合食品添加劑應標明“零售”字樣;

  5.1.10法律、法規要求必須標注的其他內容。

  5.2 進口複合食品添加劑應有中文標簽、説明書,除標識以上上述內容外還應載明原産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可以豁免標識産品標準代號和生産許可證編號。

  5.3 複合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説明書應當清晰、明顯,容易辨識,不得含有虛假、誇大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