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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佈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核準6罪犯死刑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4日 15: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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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24日電 據中國法院網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了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並對這四起案件的製造毒品罪犯夏志軍、何平全,走私、運輸毒品罪犯王正元、朱玉峰,販賣、製造毒品罪犯劉巍,販賣毒品罪犯李德忠等6名罪犯依法核準死刑。

  下面是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情和判決情況:

  夏志軍、何平全等製造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志軍,男,漢族,1978年3月4日出生,無業。2001年3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月15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何平全,男,漢族,1984年6月1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徐祥平,男,漢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農民。1994年5月因犯搶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8月刑滿釋放。

  被告人楊翠彬,男,漢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何方明,男,漢族,1974年6月8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陳勇,男,漢族,1984年6月14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遊超,男,漢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農民。2001年3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4月10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王平,男,漢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農民。

  2007年三四月間,被告人夏志軍與何平全預謀製造氯胺酮,夏介紹何向四川省成都市鑫新科化工儀器有限公司業務主管被告人王平購買制毒所需設備和原料。同年4月底,何平全找王平購得制毒設備和原料,利用夏志軍提供的羥亞胺和傳授的工藝流程,雇請被告人徐祥平、何方明、陳勇在成都市青白江區龍王鎮自己家中製造氯胺酮約20千克。

  同年5月上旬,被告人何平全找被告人王平購得制毒原料,利用被告人夏志軍提供的羥亞胺,雇請被告人徐祥平、何方明、陳勇、楊翠彬在成都市青白江區福洪鄉楊翠彬家中製造氯胺酮約20千克。

  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何平全找王平購得制毒原料,利用被告人夏志軍提供的羥亞胺,雇請被告人徐祥平、何方明、陳勇、楊翠彬及夏志軍介紹的被告人遊超及張波(已另案判刑)在成都市青白江區龍王鎮何方明家中製造氯胺酮37.138千克。夏志軍與何平全將這些毒品運至何的暫住地藏匿,後被查獲。

  同年5月下旬,被告人何平全與徐祥平租賃了成都市成華區龍潭鄉的一處廠房。何平全從王平處購得制毒設備和原料後,利用被告人夏志軍提供的羥亞胺,由徐祥平組織楊翠彬、何方明、陳勇、遊超等人在該廠房內製造氯胺酮。同年6月2日晚,公安人員在制毒現場抓獲何平全、徐祥平、何方明、陳勇、楊翠彬、遊超,當場查獲氯胺酮246.2千克、含氯胺酮成分的褐色液體1 018千克和制毒設備、原料。後公安人員根據何平全的供述從其暫住處查獲倣“六四”式手槍1支、子彈14發。同年12月4日,公安人員在夏志軍的暫住處將其抓獲,並當場查獲倣“六四”式手槍1支、子彈3發及含氯胺酮成分的白色粉末78.64克、含麻黃素成分的淡黃色粉末611.33克。

  綜上,被告人夏志軍、何平全夥同他人先後4次製造氯胺酮共計320余千克,案發後查獲氯胺酮280余千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志軍、何平全、徐祥平、何方明、陳勇、楊翠彬、遊超違反毒品管制規定,非法生産氯胺酮,其行為均已構成製造毒品罪。被告人王平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提供制毒設備和原料,其行為亦構成製造毒品罪。夏志軍、何平全還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的槍支,其行為均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在製造毒品共同犯罪中,夏志軍、何平全、徐祥平係主犯,均應按照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何方明、陳勇、楊翠彬、遊超、王平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係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夏志軍、何平全製造氯胺酮320余千克,數量特別巨大,且有部分毒品已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還非法持有槍支,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夏志軍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係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何平全所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係自首,對該罪可依法從輕處罰。遊超亦係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夏志軍、何平全判處並核準死刑,對被告人徐祥平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對被告人何方明、陳勇、楊翠彬、遊超均判處無期徒刑,對被告人王平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